餐飲業會計改革後稅負的變化,是改革完成前稅率為5%的營業稅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已經明確規定,餐飲業壹般納稅人的稅率為6%,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綜合稅率為3%。
根據規定,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餐飲企業應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是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