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采用固定稅率的標準取決於人均耕地數量和經濟發展程度。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業耕地。
發展歷史
征稅範圍包括種植農作物的耕地(用於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如為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產養殖而開發的人工種植的草地、灘塗等。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實行地區差別稅率。全國按人均耕地數量劃分為四類地區,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確定不同的稅種。
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極少的地區,可按規定適當提高稅額,但最高不得高於50%。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對獲準占用耕地兩年以上未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二倍以下的稅款。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財政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