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規範合夥企業會計工作,合夥企業除應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外,在尚未頒布合夥企業會計規範之前,在相關業務方面,可以參照現行行業會計制度處理其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但由於合夥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特點,造成了合夥企業會計也有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的自身的特點。
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壹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