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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屬於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壹種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在國家行政活動中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有兩種形式,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有六種,分別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章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會計法》第六章八條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處罰,處罰種類只有“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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