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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出納不能兼會計?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出納和會計都是財務部門的重要崗位,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他們的具體職責是不同的。壹個人不能同時在財務部門擔任兩個重要職務,否則監管和財務運作都會出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