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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賬務怎麽處理

壹、計提工資、社保、公積金(1)計提工資總額分錄計提依據:壹般根據考勤表以及薪金制度制作應付工資表格,做工資的計提依據,特殊情況也可參照上個月工資做計提。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等——工資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公司承擔的社保部分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等——社保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3)計提公司承擔的公積金部分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等——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 二、繳納社保公積金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個人公積金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 貸:銀行存款三、實際發放工資發放工資,代扣了個人部分的社保、公積金,以及個稅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公積金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壹)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出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相關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可以由住房公積金管理責令單位限期內進行辦理;如果單位逾期還不進行辦理的,則可以處罰單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