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壹節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
1.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進行會計核算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堅持誠信原則;
2.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分管壹個單位或重要方面的財務工作時間不少於兩年;
4.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經營管理的相關知識;
5.較強的組織能力;
6.身體條件能滿足工作要求。
3.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置會計崗位。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往來核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
此外,《會計法》明確規定,企業法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所以作為法人的小公司,如果符合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要求,也可以擔任財務總監,否則不能。
公司法人可以做公司出納嗎?
公司法人也可以當出納。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擁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二條: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壹人多崗。但是,出納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登記等工作。
法人和會計可以單獨相處嗎?總結壹下,在壹些小公司,部門人員不健全的情況下,如果法人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可以兼任財務總監。如果主講人不具備會計總監條件,法人不能兼任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