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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收入審計案例分析指出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並做調整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以賒銷或者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當天,或者以貨物發出的當天為當天。

因此,應對上述業務的收入進行調整。如果是除夕夜,則應說明:

借:應收賬款-B公司4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收入341.8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8.6438+02

並行結轉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成本320

貸:庫存商品320

根據會計準則,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為21.88。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