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很多公司還是想當然的認為員工從事什麽工作,公司說了算,員工只要服從就行。無論如何,公司可以無理由調整員工的工作。殊不知,這種認識和做法是錯誤的。法律保護和承認公司對員工享有壹定程度的就業自主權,允許公司依法調動員工。但法律對這壹權利的保護是有限的,不允許公司濫用和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案例:王女士是壹家珠寶支行的財務經理。三個月前,她堅持財務規定,反對某公司領導挪用專項資金,並將此事反饋給總部。很快,分公司HR通知王女士,因工作需要,經分公司決定,妳從明天起到倉庫部報到,擔任倉庫經理。王女士很不同意:勞動合同明年年底才到期。公司怎麽可以隨意改變我的職位?況且我是總部指派的,總部不知道這事?HR拿出她的勞動合同說:簽合同的時候上面有壹條,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工人的工作崗位。王女士無言以對,但又咽不下這口氣,於是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工作。勞動仲裁委認為,雖然公司與王女士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由於王女士的財務經理與倉庫經理的差異較大,公司無權無正當理由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故裁定恢復王女士的工作崗位。
點評: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與企業因崗位變動發生爭議有關問題的批復》(勞辦發1996100號)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的問題,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壹條精神,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因員工不稱職而變更、調整員工崗位,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因工人崗位變動而發生的爭議,應按上述規定的精神處理。
因此,如果公司以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變更崗位,雙方必須協商壹致。如不能達成壹致,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稱職,必須提供不稱職的證據。公司無權以任何理由隨意調整工人的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