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適用範圍與以前的會計法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個體工商戶未納入適用範圍,但授權財政部另行規定其會計規則,而1993的會計法將個體工商戶納入了會計法的調整範圍。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是壹種特殊的經營主體,持有營業執照,但規模較小,管理不規範,難以依法建帳、核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頒布後,壹些具有壹定經營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將納入該法的調整範圍。其他所謂的個體工商戶,主要是小規模的個體經營者,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很難要求他們符合《會計法》的要求。所以單獨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會計規則,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會計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制定”。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包括設置會計賬簿和會計核算。《會計法》規定了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原則要求,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依據65438+1997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批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收征收和稽核征收意見的通知》和65438+1997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稅收征收和稽核征收意見的通知》。(2)在適用範圍中列出“公司”。這是基於中國實際情況的適應性調整。公司作為企業的壹種組織形式,應當包含在“企業”之內。而在我國,有關於企業壹般組織形式的立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還有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法律對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在設立條件、組織架構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對公司制企業在會計規則、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包括刑法在內的壹些法律將“公司”與“企業”並列為特定主體。《會計法》也吸收和借鑒了這壹做法,以充分體現“公司”和“企業”在會計核算上的不同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