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方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紅字金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紅字金額)
貸:應付賬款銷售方(紅字金額)
2.銷售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金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紅字金額)
註意已結轉成本的,還要沖回。
註意事項:只有審核通過的信息表才可以導入。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概述。
1.業務概述
對於壹般納稅人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對於銷貨方提出申請的,可由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直接根據納稅人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對應。
2.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
3.提供主表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1份
4.提供資料
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5.時限要求
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自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