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審計單位將票據利息全部計入“應收利息”科目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是直接將利息計入“應收票據-利息”科目下。如果被審計單位面前的所有票據的利息都計入“應收利息”賬戶,則應作出調整分錄。
借方:應收票據
貸款:應收利息
然後,對於到期票據未轉出的“應收票據”科目,另作調整分錄,調整被審計單位的原賬面價值。
借:應收賬款-公司a。
貸:應收票據-a公司。
上述調整的具體金額為A公司簽發的帶息商業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與被審計單位10月20日按照票面利率應計的利息之和。
被審計單位期末對甲公司這張票據繼續計提的應收利息,應全額沖減,不確認為資產(原因附後)。
借:財務費用
貸款:應收利息
被審計單位應計提的年度所得稅和轉入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金額應相應調整。
(2)未計利息必須補足。
借方:應收票據
貸款:財務費用
7月20日-65438+2月31:500萬* 0.003 * (4+1/3) = 65000元(如果已經計提壹部分,那麽只能補足不足部分)。
被審計單位應計提的年度所得稅和轉入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金額應相應調整。
原因是:
1.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到期不能收回的有息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科目後,期末不再計提,其中包含的利息登記在相關備查簿中,待實際收到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在作出說明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關於補充問題。
對於到期未支付利息的商業匯票,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到期後不計息。具體規定請參考以上。
企業會計制度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期後利息不符合資產的定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由於票據的到期價值(面值加到期利息)未支付,屬於重大違約,因此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到期日後的所謂利息壹定可以獲得,也就是說,利息不能“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因此,期後利息不能確認為資產,即不能計提利息收入。只有實際取得這些利息,才能按規定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如果有證據表明轉入應收賬款的票據到期價值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則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因為這些價值已不符合資產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