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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協調了哪些關系

壹、與我國稅法保持協調

稅務部門是小企業最主要的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稅務部門主要利用小企業會計信息作出稅收決策,包括是否給予稅收優惠政策、采取何種稅收征管方式、應征稅額等,他們更多希望減少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為滿足這些稅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業會計準則》大大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基本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在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後,小企業除會計與稅法之間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異以外,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例如,小企業在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用於補償小企業以後期間相關費用或虧損的其他政府補助時,《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確認為遞延收益,而稅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補助時壹次性計入當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作為不征稅收入,導致小企業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

由於《小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需要小企業進行納稅調整的交易或事項較少,因此《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增加納稅調整的說明,披露“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二、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

《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雖適用範圍不同,但適應小企業發展壯大的需要,又要相互銜接,從而發揮會計準則在企業發展中的政策效應。為此,《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於小企業不經常發生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未作規範,這些交易或事項壹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於小企業今後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或者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自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綜上所述,《小企業會計準則》以國際趨同為努力方向,更立足於我國小企業發展的實際,在簡化核算要求、與我國稅法保持協調、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等方面體現了極其鮮明的特色,是壹部為我國小企業“量身定做”的企業會計標準。它的貫徹實施,將有效地促進我國小企業可持續健康的發展,也可以充分發揮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