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或有事項概述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會受到眾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從而產生了或有事項。準則對"或有事項"定義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壹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國際會計準則(IAS10)定義為:“或有事項是指這樣的壹種狀況或情況,其最終結果是收益或虧損,只有在壹項或若幹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才能證實。”兩者基本壹致。
上述兩個定義都涵蓋了或有事項的四個基本特征:
1.或有事項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壹種狀況,說明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客觀存在,只是其結果對企業產生有利影響還是不利影響或影響程度現在不得而知。
2.或有事項的結果是不確定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表現在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另壹方面表現在或有事項的結果即使可以預料會發生,但具體發生的時間或發生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
4.影響或有事項結果的不確定因素不能由企業控制。
或有事項依據其性質的不同,可分為或有利得和或有損失。(1)結果可能減少負債或獲得資產的或有事項為或有收益,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收益,所以稱為或有利得,相應形成的企業資產則稱為或有資產。或有資產的特點:①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②結果具有不確定性;(2)結果可能發生負債或減少資產的或有事項,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所以稱之為或有損失。或有損失並不就是指或有負債。《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中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因過去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因過去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可以足夠可靠地計量。可以看出或有負債包括兩類義務:壹類是潛在義務,另壹類是特殊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特殊之處在於該現時義務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是該現時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二、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
世界各國及國際會計準則,對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壹般遵循以下原則:
1.穩健性原則。要求充分預計可能的費用和損失,而不預計可能的收益。
2.重要性原則。要求對重要程度不同的或有事項進行區別對待和處理。或有事項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對金額的大小和其發生概率來判定。運用重要性原則,對基本確定、很可能、可能、極小可能的事項要分別處理。
3.充分披露原則。要求財務報表要充分披露影響信息決策的信息,不能納入會計報表內項目反映的,要在表外以附註形式加以披露。
4.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實質重於形式是指某壹事項或交易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不壹致時,會計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如: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條例》不允許具有不確定性因素的損失抵減企業所得額,但現實情況中,對於很可能發生的或有事項進行合理的估計,計入企業當期損益。
三、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
要準確地把握和熟練地運用《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問題,必須對或有事項發生“可能性”有正確的認識。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第5號準則公告將這種可能性程度分為三個檔次:很可能(probable)、尚有可能(possible)和很少可能(remote),但具體概率多少並未說明;《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也未對可能性層次和概率進行明確說明;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研究認為,可能性基本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用概率表示如下:“可合理確定(reasonable certain)”對應95%壹100%,“很可能(probable)”對應50%壹95%,“有可能(possible)”對應5%壹50%,“極小可能(remote)” 對應0%壹5%.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可能性程度的劃分基本上借鑒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的研究成果,只是對“可能性”劃分類的名稱略有不同,概率區間都壹樣。
(壹)確認:在具體判斷是否對或有事項加以確認時,《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給出了具體的確認條件,要求給予確認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該義務是承擔的現時義務。指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為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而非潛在義務。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於50%但小於或等於95%”。因此,“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指的是,履行或有事項的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指的是,因或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由於或有事項具有不確定性,因而或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的金額也具有不確定性,需要估計。
不能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均不得在會計報表項目中予以確認,也就是說只有預計負債允許在會計報表中確認,對於所有的或有負債均不得在會計報表中確認。
(二)計量:在估計“預計負債”金額時,我國給出了樹種方法來確定最佳估計數:
1.如果所估計的“預計負債”存在壹個金額範圍時,則最佳估計數應按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2.如果所估計的“預計負債”不存在壹個金額範圍時側最佳估計數按下列方法確定:①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即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只有壹個,支付預計負債情形只有壹種情況側最佳估計數應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②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即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不止壹個,即該或有事項引起的預計負債的情況有多種形式,如在產品質量保證中,提出產品保修要求的客戶有多種情形,如大修理、小修理等,就涉及了多個項目,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的概率計算確定。
(三)披露:《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第8條規定,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預計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項目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應披露,而與所確認負債有關費用或支出應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本利潤表中反映。就是說,資產負債表中,對或有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應與其他負債項目區別開來,單獨反映;同時,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預計負債形成的原因及金額作相應披露,以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獲得充分、詳細的有關或有事項信息。
在對或有事項確認負債的同時,應確認壹項支出或費用,本利潤表中不應單列項目反映,而應與其他費用或支出項目合並反映。如企業因產品質量保證所確認的費用,本利潤表中,應作為“營業費用”的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如企業因對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而確認負債時所確認的費用,應作為“營業外支出”的組成部分予以反映。如果基本確定能獲得補償,在企業利潤表中反映或有事項確認的費用或支出時,應將補償預先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