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接收單位,並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如果判斷題應該是“正確的”,那麽施工單位就應該對檔案進行管理,防止工程被長期維護使用。如果有保存期限約束,則交由當地“檔案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