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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企業法人和財務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企業法人是指符合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國家法律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此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企業/公司承擔。壹般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只對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因為單位違法可能受到雙重制裁,法定代表人作為負責人,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還應承擔個人的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幾類:

1.因經營失誤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

2.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壹般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核算和監督。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負責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7個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保證會計數據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

依法接受監管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並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指示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職責。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