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成交額1。出租汽車行業納稅人計算營業稅的營業額,應為從事出租汽車業務向對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其中,出租汽車經營業務營業額為納稅人為經營業務向乘客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2.對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準確記錄和計算營業額的納稅人,按照其實際營業額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對不能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準確記錄和計算營業額的納稅人,應按照所附的核定出租汽車營運營業額標準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計征營業稅。(二)稅目稅率:1。納稅人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業的稅目計算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2.對納稅人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無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照營業稅服務稅目,按照5%的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3.納稅人在營業稅征收範圍內的其他業務收入,按照各自適用的營業稅稅目和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第壹條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