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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逐漸擴大的社會原因和表現有哪些?

第三章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第壹節註冊會計師的法律環境

二、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逐漸擴大的社會原因和表現形式

(壹)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逐漸擴大的社會原因

目前,涉及法律訴訟的註冊會計師數量和金額呈上升趨勢。由於審計環境的巨大變化、企業規模的擴大、業務的全球化和企業管理的復雜化,會計業務更加復雜,審計風險也更大。與此同時,政府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的意識在增強,監管措施在完善,處罰力度在加大。在這種和解方式下,利益相關者起訴註冊會計師的案件逐漸增多,註冊會計師敗訴的案件也隨之增多。這是律師在或有收費的基礎上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壹個非常強烈的動機,無論是否合理,他們都會把註冊會計師作為起訴的對象。

總的來說,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日益加重的社會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1)消費者利益保護主義的擡頭。隨著美國20世紀30年代初證券法的通過和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者和債權人開始使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作為決策的依據。這種現象提高了公眾對註冊會計師工作的期望,極大地增強了依賴註冊會計師工作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因遭受損失而向註冊會計師索取賠償的欲望。這可以看作是對消費者權益和商業利益之間利益失衡的壹種補償,說明人們正在逐漸認識和重視消費者的利益。(2)審計保險理論的應用。公眾將註冊會計師視為財務報表的擔保人。因此,當註冊會計師被視為有經濟實力的群體作為“擔保人”時,投資者和債權人往往會把註冊會計師視為索賠的對象,視為每次遇到困難都要承擔責任的“深口袋”。這就是所謂的“深口袋”理論(deep-pooket

也就是說,任何看似擁有經濟財富的人都可能被起訴。無論其應受到何種程度的懲罰)和“風險社會化”(即將責任推給那些被認為能夠避免損失或通過向他人收取更高費用來轉嫁損失的人),註冊會計師越來越被視為擔保人而非獨立客觀的審計師和報告人;(3)註冊會計師在商業領域的參與日益擴大。

(二)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逐漸擴大的表現形式

“訴訟爆炸”(1過渡

披露)是註冊會計師責任加重的主要表現。近十年來,由管理欺詐導致的企業倒閉或破產事件急劇增加,投資者和貸款者損失慘重。因此,註冊會計師被指控未能及時揭示或報告這些問題,並被要求賠償損失。在社會的壓力下,許多國家的法院判決逐漸傾向於擴大註冊會計師在這些領域的法律責任。

隨著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斷擴大,履行責任的對象被拓寬,這使得註冊會計師很容易被指控民事侵權,“訴訟爆炸”也隨之產生。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註冊會計師行業關註的問題之壹是指控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當執業的訴訟案件和賠償金額越來越多。上世紀90年代,美國專家估計,由於法律訴訟和賠償的激增,美國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直接費用占其審計收入的20%。訴訟賠償不僅是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問題,也是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供鑒證服務時應該考慮的問題。

在國外,政府像私人訴訟當事人壹樣,越來越多地起訴註冊會計師的不當執業,要求法律賠償。例如,美聯儲系統和美國司法部聯合起訴了壹家與壹家主要金融機構審計失敗有關的會計師事務所,英國政府為了彌補損失,也曾經起訴了壹家與美國壹家倒閉的汽車制造公司有關的會計師事務所。訴訟範圍不僅限於美國。壹家大型國際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裁在壹次演講中表示,針對註冊會計師的案件在至少70個國家有所增加。

保險危機是註冊會計師責任加重的又壹表現。隨著訴訟的快速增長,又出現了另壹個重要現象:專業過失保險理賠的急劇增加,保險理賠的增加必然導致保險成本的增加。比如在美國,在審理不當執業案件中,涉及大量賠償的,陪審團裁決的依據通常是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而不是被告承擔。陪審團的裁決表明,他們已經假定被告事先投保。顯然,在陪審團眼裏,保險金額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來的餡餅。

早期的司法體系傾向於將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局限於第三方。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許多法官放棄了上述先例原則,規定註冊會計師必須對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財務報表的特定用途承擔法律責任。當註冊會計師涉及民事侵權案件時,訴訟的直接後果就是賠償金額不斷攀升。這又導致註冊會計師因高額的保險費用而提供的服務價格不斷上漲。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

(1)違反合同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壹方或多方未能滿足合同條款的要求。違反合同給他人造成損失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提交納稅申報表,或者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的保密協議。

(2)疏忽

所謂過失,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評估註冊會計師的過錯,是基於其他合格註冊會計師在同等條件下所能達到的謹慎性。當過錯造成他人損失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過失根據程度不同可分為壹般過失和重大過失。

普通過失,其中有些也被稱為普通過失,通常是指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於註冊會計師來說,意味著沒有完全遵循職業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根據具體審計項目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可以認定為壹般過失。

重大過失是指未能保持最起碼的職業謹慎。對於註冊會計師而言,它意味著完全不遵守職業準則或不按照職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3)欺詐

欺詐又稱欺詐,是以欺騙或欺騙他人為目的的故意的錯誤行為。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壹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壹。對於註冊會計師來說,舞弊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進行虛假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與欺詐相關的另壹個概念是“推定欺詐”,也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然沒有欺詐或傷害他人的故意,但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錯。通常很難界定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限。在美國,許多法院將註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解釋為推定欺詐,特別是近年來,壹些法院放寬了“欺詐”壹詞的範圍,使推定欺詐和欺詐成為法律上等同的概念。這樣壹來;註冊會計師有重大過失的法律責任進壹步加大。

四、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種類

註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者欺詐行為給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被判處承擔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以是單壹的,也可以是組合的。行政責任,對於註冊會計師,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罰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