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威脅恐嚇?現實生活中,言語威脅其實經常發生,很多人並不在意。其實這在壹定程度上也是違法的。下面分享壹下如何構成威脅恐嚇。
怎麽能構成威脅呢?1 1.什麽是威脅?
通過言語、行動等方式表示可能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屬於威脅、恐嚇行為。所謂恐嚇、威脅罪,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只有恐嚇,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38號)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二,恐嚇懲罰的威脅
1,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2.構成刑事犯罪的處罰——尋釁滋事罪等。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壹,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b刑法修訂條文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他人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威脅恐嚇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構成威脅恐嚇2威脅恐嚇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構成犯罪的條件是:
1.多次威脅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用武器威脅他人;
三、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威脅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行取用或隨意銷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何構成恐嚇3恐嚇罪2022的立案標準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以恐嚇罪命名的刑事條文。但實際上,還有其他條款對恐嚇行為做出了刑事處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尋釁滋事罪。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果不是簡單的恐嚇行為,還有如下其他情況:
恐嚇期間索要財物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的要素是什麽?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生命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客體是單壹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告知他人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的事情。,使他們害怕。傷害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的傷害。行為人客觀上告知他人危害的內容即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有實現危害的故意。行為人告知的危害必須是行為人控制的,客觀上壹般認為足以造成危害。
恐嚇必須以直接或明確的間接方式進行,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間接確定性,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了特定的人,明確告知了被害人。所謂不確定間接性,是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進行事實威脅,不明確告訴任何人告訴被害人威脅事實。
4.行為人的威脅行為,壹旦完成,能使被害人感到害怕,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行為人的威脅成為事實。
恐嚇需要什麽證據?
1,書證。指用文字和符號記錄或表達的證明待證事實的文件。例如,信件、文件、賬單、合同等。
2.物證。指通過其形狀、特征和質量解釋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的文章。比如不合標準的家具,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錄音機錄下的當事人的對話,錄像機錄下的人物及其活動,電子計算機存儲的數據資料。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目擊者證詞。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陳述案件事實。目擊者的陳述可以是自己聽到的、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和地方間接了解到的。
5.當事人陳述。指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的情況的陳述。
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所作出的結論。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件鑒定、會計鑒定等等。鑒定結論是運用專門知識作出的鑒定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鑒定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檢查記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或者不能或者不便從人民法院取得的物證進行實地分析、勘驗、勘查後所作的記錄。它是對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證據的壹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客觀、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也要審查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與待證事實的關系。以上證據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的調查分析,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