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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風險規避的探討

風險是損失出現的概率或機會。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組織,在執業和發展過程中存在許多風險。根據風險理論,風險可以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具有不可規避性,非系統風險則可以通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範和規避。當然,防範和規避風險的措施和途徑很多,實際上,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在存在和發展過程中,不斷地探索規避風險的措施,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同時存在許多教訓。總結這些經驗教訓本身,非常有利於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本文擬從中介機構組織和管理等方面予以分析和探討,以就教於業內同仁。

壹、中介機構業務範圍與風險規避

傳統理論分析認為,多元化業務有利於規避風險,因為壹方面可以通過多種業務實現互補,解決業務季節性原因產生的影響;另壹方面,多元化業務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因為從業者中具有多重資格的很多。現實中,關於多元化經營或是專營化問題壹直爭執不休,但多元化經營的觀點呈主流。筆者認為,中介機構專營化更有利於風險規避。

1.專營化有利於效率提高。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行業是依靠人才和智力的行業,效率的提高依賴於人才素質,要求執業者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不同業務各有其獨立的特征,從性質上來說,審計與管理咨詢、資產評估是相抵制的。審計作為鑒證業務,是從外部監督檢查客戶會計信息的合規性和真實性;而管理咨詢等業務則是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提供決策參考。顯然,業務之間性質不同,而性質不同的業務由壹家事務所來做,不利於其客觀和公正。從業務上來說,資產評估與審計也是不相同的兩項工作。資產評估可以利用審計的資料,但資產評

估並不由審計決定,更不能因為審計工作而使評估結果偏離科學化。應該說,現實中由於對資產訐估與審計的模糊認識,直接引致了資產評估的風險。資產評估工作如不正本清源,強化其自身特征和作用,就將被其他業務類型同化,失去其應有的作用。

有分析表明,我國企業發展中交易成本居高不下,與中介服務業發展有關。中介服務的目的是幫助降低交易成本,社會分工越細,交易成本越高,就越需要中介組織的服務。因此,中介服務業本身就是專業化分工的結果,而且,這種分工也會越來越細,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專業化分工所帶來的工作要求,才能夠提高效率。

2.專營化應是中介機構發展的方向。關於專營化問題,1998年前後在我國中介行業曾是壹個焦點問題,即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應專營?資產評估業務是不是應從會計師事務所中分離出來?等等。盡管專營模式未得到肯定的采納,但我國有關的“上市公司的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不能由壹家事務所擔任”的規定始終未改,壹方面說明了政策之間的不協調,同時也說明管理者專業化經營的理念並未改變。

眾所周知的安然事件發生後,首要的問題是分拆審計與管理咨詢。值得註意的是,壹直被國際上推崇的會計師事務所多元化經營審計、管理咨詢等模式正在被修正和禁止。

3.多元化難以有效規避風險。實際情況表明,多元化經營失敗的案例足以使人們認識到它在規避風險方面的無效性。安達信公司是典型的案例,因為某壹項審計業務的問題而招致整個公司的覆沒;我國壹家曾經在業界具有較大影響的事務所,也是因為壹項審計事務發生問題,而導致事務所被合並、分拆以致撤消的後果。

二、中介機構規模與風險規避

中介機構在存在和發展過程中,不斷地壯大實力、提高執業水平是其必然規律。而且,通過壯大實力、提高執業水平,可以提高其抗風險能力,中介機構規模問題也是我們研究的重要課題。中介機構規模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如何擴大中介機構規模

這壹問題首先應從國際五大說起,因為我國擴大中介規模更多是以此為依據的。國際五大的形成,經歷了幾十年的時間,從其擴大規模的途徑來說,主要有三個方面:

1.國際化。國際化是國際五大的壹個重要特點,在國際化過程中,利用其報酬優勢,吸引所在國高層次、高水平的從業者加入,壹開始就形成了人才優勢。同時,由於中介服務在當初的稀缺性,使國際化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有著廣泛的市場,而且,壹些國家的非國民待遇原則,也使其發展有了重要保證。從我國情況來看,為同樣中介服務支付給國際“五大”的費用數倍於國內事務所,使人感覺究竟是為服務業務支付費用,還是為服務理念支付費用,抑或是為政府的政策規定付費。上述分析表明,隨著會計師和評估師業務的發展,以及國際市場中介服務競爭的激烈和市場服務的飽和,我國的中介機構試圖通過國際化途徑擴大規模的思路是難以實現的。

2.多元化。多元化是國際五大發展的又壹途徑,在五大發展中,管理咨詢等新興業務增長極快,收入超過傳統法定業務收入,而且,增速遠遠超過傳統業務。多元化也曾是作為我國中介機構規模發展的途徑,為理論界和實務界所稱頌並采納。1999年在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清理整頓過程中,我國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擴大中介機構規模,消除中介機構之間的競爭,竟將該地區所有中介機構***同合並成壹個多元化的無所不包的事務所。但正如本文第壹部分所分析的那樣,由於安達信公司的問題,使得對於審計業務與管理咨詢業務等之間的關系,即為了獲得咨詢業務而放棄審計業務中的公正性而有了新的認識和判斷,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對於多元化問題提出了解決的措施方案。因此,通過多元化經營來擴大我國中介機構規模的設想也存在難以逾越的障礙。

3.合並。合並是擴大中介機構規模的有效途徑,五大的發展,無不通過合並來進行。我國中介機構規模擴大的重要渠道也是依靠合並來完成。財政部2000年3月24日發布的財協字[2000)26號《會計師事務所擴大規模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目前事務所擴大規模,可以采用以下幾種形式:(1)實行合並;(2)設立分所;(3)吸收專業人員。最近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資

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規模擴大,基本上都是依靠合並進行的。實踐證明,依靠合並實現擴大規模是我國有效的選擇。但合並實現規模擴大,必須要遵循平等自願、權責明晰、結合實際、依法實施的原則,這也是保證合並能否達到有效目標的保證。

(二)制約中介機構規模的因素

中介機構規模的制約因素很多,但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幾點。

1.取決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市場經濟發展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歷來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為中介機構發展提供了廣泛的業務空間。因此,沒有企業的發展,就沒有中介機構的發展,沒有企業不發展或發展遲緩而中介機構得以超常發展的。我國中介機構初期的發展,既有市場經濟發展中企業的需求,也有作為新興產業發展初期超常發展的特

征。因此,試圖超前於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的事務所規模擴大的目標是難以實現的。

2.經濟發展的地區分布和結構性特點,也是影響制約中介機構規模的因素。國際五大(現在是四大)的總部均在美國,而諸如法國等國家中,絕大部分則是中小事務所,因此,中介機構的分布特點充分體現了經濟發展的地區分布和結構性特點。

國內外中介機構發展實踐表明,許多大型事務所取得了斐然的成績,也有許多中小中介機構成功的經驗。因此,中介機構規模大小,不存在壹個標準的模式,在目前崇尚規模的時候,我們要強烈呼籲的是:大未必好,更何況,做大容易做好難。

3.制約事務所規模的還有高水平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的數量。壹方面,對於壹個事務所來講,人員多是很大的壓力;另壹方面,高素質的人才缺乏又是每個事務所面對的困難。不顧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的數量供給而盲目擴張,只能是拼盤式合並,以小拼大,通過減少事務所數量擴大事務所規模,並未真正實現規模經濟的目標。

(三)中介機構規模的界定

研究和衡量事務所的規模,首先應研究和設立反映事務所規模的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和衡量事務所規模。本文無意探討衡量事務所規模的指標體系,要說明的是,衡量事務所規模大小不完全在人數多少,關鍵在於客戶和業務量的多少。中介機構規模的目標在於規模經濟,沒有規模經濟的規模是不現實的。

理論研究已經證明,規模並非越大越好,衡量規模的標準是:當規模擴大所帶來的組織成本等於交易成本時,規模的限界也就確定了。超過這個規模、就會帶來管理體系過大,內耗增大,造成組織管理上的失真、失效。需要強調的是,理論論證的結果需要實踐的詮釋。交易成本是指使市場交易順利進行所需要的費用或支付的代價,包括在市場交易中尋找交易對象,簽訂交易合同,監督、

履行合同,建立保障合同履行的機構所發生的費用。交易成本本身說明了建立事務所的必要性,交易成本的市場性,決定了交易成本確定的社會性。對於組織成本,不同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其成本是不同的,組織成本衡量的差異會引起事務所規模判斷差異,因此,必須科學衡量組織成本。

相關分析表明,國際五大的內部組織結構中,不論采取什麽樣的方法擴大規模,擴大後的事務所必須具備風險***擔、執業程序統壹、利益主體多元化、人事管理在壹定程度上的統壹等特征。如果做不到這些,則必然會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隱患。上述特征也就構成了組織成本的最低界限,同時也說明,事務所擴大規模過程中,無論采取什麽形式,但擴張後的內部整合是必須的,這種整合有的是組織機構、管理協調方面的,有的則是培訓機制、質量控制方面的。國際五大完善的培訓制度和培訓設施、嚴格完善的內控制度是其發展的重要特征。如果忽略上述內部協調和整合而壹味的擴張,組織成本就不能夠成為約束事務所規模的因素,事務所規模限界也就無法界定。目前我們就存在這種為了實現某壹方面目的而實行合並,將兩家或幾家事務所簡單堆積起來,因為沒有很好的整合,就談不上質量控制和水平提高,未能通過組織要素的提高達到集約化經營的效果,組織成本無所謂衡量,規模問題似乎不是事務所內部決策問題,只是外部環境和政策變化拉動的結果。

此外,國際上中介機構規模也是參差不齊的,其影響因素千差萬別。國際五大在中介行業中,但並不具代表性,它是歷史、經濟、市場環境等各種因素形成的結果,不是哪個事務所可以仿照或模仿的。

三、中介機構組織形式與風險規避

中介機構在組建和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的選擇,對於其風險規避也有重要影響。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的組織形式有兩種:有限責任和合夥制。2001年度統計,全國***有會計師事務所4287家,其中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3651家,占85.86%,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606家,占14.14%。截至2002年12月31日,資產評估機構***計2996家,其中有限責任制資產評估機構2429家,占81.08%,合夥制資產評估機構567家,占18.92%。針對這壹現狀,理論界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

(1)中介機構應采取合夥制組織形式,因為合夥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有利於制約中介機構的行為。如果采取有限責任形式,必然要求事務所以有限的註冊資本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這將造成註冊資本的不斷膨脹,否則事務所將很難滿足客戶期望。

(2)在允許采用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兩種組織形式的情況下,比較利益會使得中介機構必定選擇有限責任形式。因此,必須改革目前兩種組織形式任意選擇的制度,而強制推行合夥制。

(3)合夥制較之有限責任組織形式有更多的優點,而有限責任事務所以有限的資本承擔相當大數額的中介業務,形成責任上的不對稱等等。1998年以後,有關政府部門也有極力推行合夥制的做法,有人甚至將近幾年來中介機構發生的壹些不誠信等事件歸咎於有限責任這種組織形式。

對於上述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理由是:

1.中介機構組織形式的選擇受制於社會經濟環境和管理水平。在沒有產權明晰,管理方式未有較大改進的情況下,合夥制只能是理念上的,許多的優點僅僅是理論上的推斷,很難收到預期效果。我國目前中介機構發生的事件,民事賠償較少,更多的還是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因此,在許多條件實現不了的情況下,提高有限責任事務所註冊資本規模,提高和改善管理水平,是提高其抵禦風險能力的重要措施。

2.國外的情況表明,事務所組織形式並不是惟壹的,而是多樣化的。《德國經濟師行業管理法》規定,審計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多樣化,可以是公營有限公司、合夥股份有限公司、私營有限公司、無限和有限合夥公司。《法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可以是個人獨資、合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英國沒有制定專門的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法律,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及從業條件在《英國1989年公司法》的第二部分“應聘為公司經濟審計師的資格”中做出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合夥制。可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基本上是多樣化的,而且類型也較壹致,不存在事務所為了規避風險而選擇某壹種組織形式的必然性。

3.有限責任組織形式有助於規避風險。有必要說明的是,在對中介機構的處罰方面也好,各種約束限制也好,目的應是為了維持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中介機構及其行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不是以淘汰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或撤銷以至消滅中介機構為目的。這是我們研究中介機構組織形式的基本前提。在國外,由於各合夥制事務所面對的訴訟案例成倍增長,其付出的訴訟賠款占審計總成本的比例急劇上升,為保障註冊會計師事業的持續發展,許多國家(如美國、德國、英國等)逐漸從“無限責任合夥制”轉成“有限責任合夥制”。國際五大發展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采取的是普通合夥制。進入20世紀90年代,合夥制開始逐步向有限責任合夥制轉變。從合夥人所負責任來看,合夥制事務所中任何合夥人均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無論其是否是直接責任人;就有限責任合夥制事務所而言,只有負直接責任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它合夥人都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有資料表明,安然事件以後,香港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都在考慮將現行的無限責任公司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上述的變化和發展趨向表明,有限責任組織形式更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中介機構的發展。

4.從表面上看來,有限責任事務所的註冊資本有限,與其承擔較大數額的業務會出現責任上不對稱的觀點是正確的。其實不然,換個角度來說,即使實行無限責任的合夥制,在我國現階段,事務所員工的私人財產無論如何累加,也不足以與其事務所所承擔業務數額應承擔責任對稱,而且,我國目前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也不完善。也有人認為中介機構之所以有別於普通企業采取的公司形式而 選擇合夥制,是由於中介機構的特點決定的。因為中介機構屬於高智力行業,有形資產少。這種觀點有壹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確。普通企業盡管有形資產多,但效益差的情況下,大量的有形資產難以變現,其償債能力也就差。相反,中介機構盡管有形資產少,但如果其效率高,服務水平優質,也就意味著它會有較好的現金流,償債能力肯定強,承擔有限責任的能力也就強。

5.合夥制組織形式與中介機構規模擴大相矛盾。由於連帶責任的存在,各合夥人不僅要對自身行為負責,還要在壹定程度上為其他合夥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種相互牽制固然有助於約束合夥人行為,提高業務質量,規避風險,但也使得合夥人在許多重大問題上難以達成壹致意見。由於壹人壹票,事務所規模越大,合夥人越多,效率也就越低下。合夥制組織形式下的這種內耗造成的組織協 調成本增加,也不利於事務所規模的擴大。

當然,我們無意貶低合夥制,只是針對理論界關於必須實行合夥制,盡量減少或禁止實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觀點,客觀的進行了分析。實際上,正確的觀點應是從中介機構充分競爭、持續穩定、發展的目標出發,選擇適當的中介機構組織形式,才能夠有利於提高中介機構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促進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