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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位合並中會計檔案處理的規定

關於單位合並中會計檔案處理的規定

(1)合並後,原單位解散或壹方存續,另壹方解散的,原單位的會計檔案由合並單位保管。

(二)合並後原單位仍然存在的,其會計檔案仍由原單位保管。

分離單位會計檔案處理規定

(1)原單位分立後存續的,其會計檔案由分立後存續方保管,其他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2)原單位分立後解散的,其會計檔案由壹方當事人協商後管理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各方當事人均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3)本單位分立中未了結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由業務當事人分別開具和保管,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壹個單位向另壹個單位轉移業務所涉及的會計檔案,由原單位保管,承辦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未了會計事項涉及的會計憑證應單獨取出,由承辦業務單位保管,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