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會計師職業已有社會化發展趨勢,比如我國社會司法會計鑒定師人數居所有社會司法鑒定師人數的首位。有文獻顯示,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在本世紀初成立了司法會計師行業協會。
有些同行認為司法會計師執業沒有標準,這其實是壹種誤解。比如我國每年要完成大量的司法會計鑒定業務,不可能沒有標準。
按照標準化的壹般理論,標準包括專用技術標準和引用技術標準兩類。我國進行的司法會計活動是有標準的。其中,目前我國司法鑒定立法機構以及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部門、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部門以及壹些司法會計鑒定中介機構編制的各種涉及司法會計工作制度中有關業務受理程序、操作程序、文書標準等內容都屬於司法會計鑒定的專用標準。司法會計鑒定中運用的引用技術標準,主要是指各種財務標準和會計標準,十分浩繁。如果說沒有司法會計鑒定標準,應該是指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壹套相對完整的專用司法會計標準體系。
學術界在2007年提出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設想是編制壹套由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構成的執業準則,屬於司法會計專用技術標準的壹種形式。
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意義重大。通過編制和實施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壹是可以加快我國司法會計師職業化的進程,實現國家、社會對司法會計行業的認可;二是可為編制更為科學、系統的司法會計專用技術標準打下實踐基礎;三是可以將法制的和科學的理念推廣到司法會計師的各項工作中,提高司法會計師的工作質量,減少司法會計師執業活動的風險性;四是可以培養壹批致力於司法會計實務理論研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促進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發展。
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需要遵循的原則很多,主要有法制性原則和科學性原則。
堅持法制性原則,是因為司法會計師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從事訴訟活動,包括由司法會計師獨立從事的司法會計檢驗鑒定活動和提供專業咨詢、協助進行司法會計檢查和協助進行司法會計文證審查等訴訟協助活動,因而執業準則的內容應當符合我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壹般訴訟原則和要求,特別是有關司法會計鑒定準則應當符合司法鑒定法律規定。
堅持科學性原則,是說執業準則編制應當符合司法會計學科理論。司法會計學科理論已經綜合了各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並反映了司法會計活動規律和方法、對策等執業準則所設計的各項原則、程序、方法,應當符合司法會計學科原理。
同時,科學性還要求準則體系應當能夠規範到司法會計師執業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具體準則應當成為壹個有機的整體,準則之間不應出現規則矛盾。
編制系統的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需要依靠壹套司法會計學科理論為支撐。由於國外司法會計學科理論研究目前尚未取得系統性的研究成果,因而尚不具備編制系統的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條件。
在理解和使用司法會計師的概念時,需要註意下列三個問題:
第壹,註意司法會計師與司法會計主體的概念區別。
司法會計師屬於職業概念,專指具備司法會計職業資格的人員。司法會計主體則是訴訟主體概念,特指在具體訴訟中實施司法會計活動的人員,包括偵查、檢察、審判、律師、司法會計師等。司法會計師只有在參與具體案件的司法會計活動時才屬於司法會計主體。
正確區分司法會計師與司法會計主體的概念,有利於區分研究兩者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屬性:司法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是職業方面的,其內容由職業管理法律規範;
第二,註意訴訟機關司法會計師的職業屬性
訴訟機關履行基本訴訟職能的人員是警官、檢察官和法官,他們依法被賦予特定的具體的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而訴訟機關所配備的司法會計師則主要是從事司法會計技術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訴訟中不能行使偵查、檢察和審判的權力。從職業稱謂角度講,訴訟機關所配備的司法會計師屬於司法行政人員。
第三,註意不同場合的表達
司法會計師就像會計師壹樣,是壹個職業稱謂。會計師往往被簡稱“會計”,而司法會計師也同樣會被簡稱為“司法會計”。但是,由於“司法會計”基本含義是指“司法會計活動”,因而在書面表達中如果把司法會計師簡稱為“司法會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在研究或表達司法會計職業(執業)問題時,應當使用司法會計師壹詞,而不能簡稱為“司法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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