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制度中的貨物分類應遵循以下規則:
規則壹
類、章、分章的標題只是為了方便查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類應根據項目的條款和相關的類別註釋或章節註釋確定。項目、類別註釋、章節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註意事項:
1.這壹協調制度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中的貨物,並將這些貨物分為類別、章和子章。每個類別、章或分章都有壹個標題,並盡可能準確地列出所包括的商品範圍。但在很多情況下,某個類目或章所歸類的商品種類很多,類目和章的標題不可能全部列出。
二、因此,本規則開頭的標題為“僅為方便檢索”。因此,標題對商品分類沒有法律效力。
三、規則第二部分規定,商品分類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a)根據項目的條款和任何相關的類別和章節註釋;
(2)項目條款或類、章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按規則2、3、4、5的規定確定。
四、上述三條(壹)的規定非常明確,許多貨物可以不借助於分類通則的其他規定而歸入協調制度[例如,活馬(品目01.01),第三十章註4所述的醫療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項所說的“如果對條目和類別沒有其他規定,則章註”,為了明確條目和任何相關類別,章註是最重要的,換句話說,它們是確定分類時應首先考慮的規定。例如,第31章中的註釋規定,本章中的某些項目僅包括特定的貨物,因此這些項目不能擴展到包括根據規則2 (2)的規定可以歸入這些項目的貨物。
第二條規則
(1)只要該不完整或未完成的貨物在檢驗時具有完整或完成貨物的基本特征,則該稅目所列貨物應視為包括該貨物的不完整或未完成貨物;也應視為包括在檢驗時未組裝或拆卸的貨物的完整品或成品(或根據本款規定可歸類為完整品或成品的貨物)。
(2)標題所列的物料或物質須當作包括將該等物料或物質與其他物料或物質混合或結合的物品。由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應根據規則3的原則進行分類。
註意事項:
第二條第壹款
(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產品)
1.規則2 (1)的第壹部分擴大了所列所有物品的範圍,不僅包括完整物品,還包括物品的不完整或未完成產品,只要它們在檢查時具有完整或完成產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規則之規定亦適用於空白,除非空白已在某壹項目中特別列出。所謂“毛坯”,是指已經具有成品或零件的大致形狀或輪廓,但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了極少數情況外,它們只能用於加工成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始形狀的塑料瓶是管狀的中間產品,壹端封閉,另壹端是螺紋瓶口,瓶口可以用螺紋蓋封閉,螺紋瓶口的下部隨時可以膨脹到所需的尺寸和形狀)。
半成品(例如,常見的桿、板、管等。)不具備成品基本形狀的,不應視為“毛坯”。
三、鑒於第壹至第六類貨物,本部分規則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列入這六類的貨物。
四、適用本規則的幾個例子,見有關類別和章節的總說明(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六十壹、六十二、八十六、八十七和九十章)。
第二條第壹款
(物品的未裝配或拆卸部分)
5.規則2 (1)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產品或成品的未組裝或拆卸部分應歸入組裝產品的同壹項目。貨物以未組裝或拆解的形式送檢,通常是因為包裝、裝卸或運輸的需要,或為了包裝、裝卸或運輸的方便。
六、本款規定也適用於以未組裝或拆卸形式送檢的半成品或未完成品,只要它們按本規則第壹部分的規定作為完整品或成品處理。
7.本規則所稱“檢驗時未組裝或拆卸的部件”,是指其各部件只能通過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組裝的物品。)或通過鉚接、焊接和其他組裝方法。
裝配方法的復雜程度可以忽略不計,但其各個部件不需要進壹步加工成成品。
如果壹件物品的未裝配部分超過裝配成品所需的數量,則應將多余部分單獨歸類。
八、應用這壹規則的例子,見有關類、章(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和第八十九章)的總論。
九、鑒於第壹至第六類貨物,本部分規則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列入這六類的貨物。
第二條第二款
(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或合成物)
10.規則2 (2)是關於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和組合,以及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它適用於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項目(例如,05.07項列出“象牙”)和列出由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的項目(例如,45.03項列出“天然軟木制品”)。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在該條目的條款和類、章的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則(如15.03條目列有“液體豬油,未混合”,因此不能適用該規則)。
在類別、章節註釋或條目規定中列為調制產品的混合物應根據規則1的規定進行分類。
XI。本規則的目的是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任何項目擴展到包括該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或組合,並將列出由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的任何項目擴展到包括部分由該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
十二、但是,這些項目不應擴大到包括根據規則1的規定不符合項目規定要求的貨物;當添加了另壹種材料或物質,使貨物失去原項目所列特性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十三。在這些規則的末尾,規定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和組合,以及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如果看起來屬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物品,則必須根據規則3的原則進行分類。
規則3
當貨物根據規則2 (2)或由於其他原因被歸類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時,應根據以下規則進行歸類:
(1)具有特定名稱的項目優先於具有壹般名稱的項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條目僅談及混合或組合商品中所含的某些材料或物質,或者零售包裝中的某些商品,即使其中壹個條目對該商品的描述更加全面和詳細,這些商品在相關條目中的列舉也應視為同樣具體。
(2)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成分制成的合成物以及成套零售貨物,如果不能按照規則3 (1)進行分類,則應按照在本款適用條件下構成貨物基本特性的材料或成分進行分類。
(3)如果貨物不能按照規則3 (1)或(2)歸類,則應歸入按照序號可以歸類的最後壹項。
註意事項:
1.對於根據規則2 (2)或其他原因似乎被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貨物,這些規則規定了三種分類方法。這三種方法應在本規則中依次適用。相應地,規則3 (2)只能在無法根據規則3 (1)進行分類的情況下使用;規則3 (3)只能在無法根據規則3 (1)和規則2進行分類時使用。所以他們的優先順序是:(1)具體上市;(2)基本特征;(3)從後面分類。
二、僅在條款的條目和類、章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時,才適用本規則。例如,第97章註4 (2)規定,可歸類為97.01至97.05或97.06中任何壹項的貨物應歸類為97.05438+0至97.05中的壹項。這些貨物應根據第97章註4 (2)的規定歸類,而不是根據這些規則。
第三條第壹款
3.規則3 (1)規定了第壹種分類方法,即具有特定名稱的項目優先於具有壹般名稱的項目。
四、通過制定幾個壹刀切的規則來確定哪壹項比其他項更具體是不可行的。但作為壹般原則,可以說:
(1)列出產品名稱比列出類別名稱更具體(例如,電動剃須刀和電動理發推子應歸入品目85.10,不應歸入品目84.67的自帶電機的便攜式工具或品目85.09的家用電動機械器具)。
(2)如果某壹項中所列的名稱更明確地指的是某壹種商品,則該項目比其他名稱沒有如此明確地指的商品的項目更具體。
後壹類貨物的例子如下:
1.識別為汽車用的簇絨地毯不應歸入品目87.08的汽車附件,而應歸入品目57.03,因為品目57.03所列的地毯更為具體。
2.由鋼化或夾層玻璃制成的無框安全玻璃,已制成壹定形狀,確定在飛機上使用。貨物不應歸入品目88.01或88.02,作為品目88.03所列貨物的壹部分,而應歸入品目70.07,因為品目70.07所列的安全玻璃更具體。
五、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僅談及混合或組合貨物中所含的壹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包裝中的壹部分貨物,即使其中壹個項目比其他項目更全面和詳細,在相關項目中列出這些貨物也應視為同樣具體。在這種情況下,貨物的分類應根據規則3 (2)或(3)的規定確定。
第三條第二款
六、第二種分類方法只涉及:
(1)混合物。
(2)由不同材料制成的組合貨物。
(3)不同部件的組合貨物。
(4)成套零售商品。
只有在無法根據規則3 (1)進行分類的情況下,才能應用此規則。
七、在任何情況下,在本款適用的條件下,這些貨物應按照構成貨物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零件分類。
八、對於不同的商品,決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會有所不同。例如,商品的基本特征可以根據其所包含的材料或部件的性質、體積、數量、重量或價值來確定,商品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根據其所包含的材料在商品使用中的作用來確定。
9.本規則所稱由不同部分組成的組合物,既包括各部分相互固定、組合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的貨物,也包括各部分可以相互分離的貨物,但這些部分必須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形成壹個整體,通常不單獨出售。
後壹類貨物的例子如下:
(1)煙灰缸,由帶有可移動煙灰缸的架子組成。
(2)家用調料架,由壹個特制的架子(通常是木制的)和幾個形狀和規格相匹配的空瓶子組成,用於調料。
壹般來說,這種組合貨物的所有部件都裝在同壹個包裝裏。
十、本細則本段所稱“零售成套商品”是指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商品:
(1)由至少兩篇不同的文章組成,這些文章似乎被歸入不同的類別。因此,比如六把奶酪叉不能視為本規則所說的成套貨物;
(二)為滿足某種需求或者開展某種特殊活動,將若幹產品或者物品包裝在壹起的;和
(三)包裝形式適於不經重新包裝直接銷售給用戶(例如,用盒子、箱子包裝或固定在木板上)。
相應地,它包括由不同食物組成的壹整套食物,可以制成即食菜肴或即食米飯。
根據規則3 (2)的規定可以歸類的成套貨物的例子如下:
(1) 1.與壹個三明治(品目16.02)和法式薯片(品目20.04)包裝在壹起的壹整套貨物,用壹個小圓面包夾著牛肉制成(無論是否包含奶酪)。
該貨物應歸入品目16.02。
2.準備壹餐面條的全套產品包括壹包未煮過的面條(物品19.02)、壹小袋奶酪粉(物品04.06)和壹小罐番茄醬(物品21.03),裝在壹個紙盒裏。
該貨物應歸入品目19.02。
但是,該規則不適用於與可選擇的不同產品壹起包裝的商品。例如:
-壹罐蝦(物品16.05),壹罐肝醬(物品16.02),壹罐奶酪(物品04.06),壹罐火腿片(物品16.02)和壹罐開胃香腸(物品16.02)。4666667
-壹瓶品目22.08的白酒和壹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對於上述兩個例子中所列的貨物和類似貨物,每種產品應分別歸入其相應的項目。
(2)電動理發器(85.10項)、梳子(96.15項)、剪刀(82.13項)、刷子(96.03項)、毛巾(63.02項)壹套安裝。
該貨物應歸入品目85.10。
(3)尺子(90.17項)、圓盤計算器(90.17項)、繪圖圓規(90.17項)、鉛筆(96.09項)、卷筆刀(82.17項)。
該貨物應歸入品目90.17。
上述成套商品應按其構成成套商品基本特征的組成部分進行分類。
11.本規則不適用於為生產飲料而與各種成分按特定比例包裝在壹起的貨物,無論它們是否包裝在同壹個包裝中。
第三條第三款
12.如果貨物不能按照規則3 (1)或(2)歸類,則應歸入按照編號順序可以歸類的最後壹項。
規則四
不能按上述規則歸類的貨物,應歸類為最相似的貨物。
註意事項:
1.這些規則適用於不能根據規則1至3分類的貨物。它規定,這些商品應歸入與其最相似的商品類別。
二、按照分類的四個規則,有必要將檢驗的貨物與類似的貨物進行比較,以確定哪壹種貨物最相似。申報檢驗的貨物應與最相似的貨物歸為壹類。
當然,所謂的“相似”取決於很多因素,比如商品的名稱、特點、用途等。
規則五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貨物的分類:
(壹)照相機盒、樂器盒、槍盒、繪圖器盒、項鏈盒以及制成特殊形狀或適於盛放某壹套物品的類似容器,適合長期使用的,如果同時送檢,通常隨物品壹起出售,則應與物品壹起歸類。但是,本款不適用於本身構成整件貨物基本特征的集裝箱。
(2)除規則5 (1)的規定外,與所裝貨物同時提交檢查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用於包裝此類貨物,則應與所裝貨物壹起分類。但是,顯然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註意事項:
第五條第壹款
(盒、箱和類似容器)
1.此規則僅適用於符合以下要求的容器:
(壹)制成特定形狀或適於盛放某壹組物品,即根據所要盛放的物品而特別設計的。有些容器還被做成它們所裝物品的特殊形狀;
(2)適合長期使用,即容器的使用壽命與設計所載物品相稱。這些容器還用於在不使用時(例如,在運輸或儲存期間)保護物品。這個標準區別於簡單的包裝;
(三)與所裝物品壹並交驗的,不論是否為了運輸方便而與所裝物品分開包裝。單獨送檢的集裝箱應歸入相應的項目;
(四)通常與物品壹起出售的;和
(5)本身並不構成整個商品的基本特征。
二、裝有貨物的集裝箱的檢驗和可以按照規則歸類的集裝箱的例子如下:
(1)首飾盒及盒(品目71.13);
(二)電動剃須刀蓋(品目85.10);
(3)望遠鏡盒(第90.05項);
(4)樂器盒、箱、袋(例如,品目92.02);
(五)槍套(例如,品目93.03)。
三、此規則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裝有茶葉的銀茶葉罐或裝有糖果的裝飾瓷碗。
第五條第二款
(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
四、本規則規定了通常用於包裝相關貨物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分類。但是,顯然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如壹些裝有壓縮或液化氣體的金屬桶和鋼制容器,不受這壹條款的限制。
5.規則5 (1)優先於本段中的規則。因此,規則第5 (1)條所述的箱、盒及類似容器的分類,須根據本段決定。
規則六
某壹品目下貨物的法律歸類應根據子目規定或相關子目註釋及上述規則確定(必要時稍作修改),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壹層次上進行。除條文另有規定外,有關類註和章註也適用於本規則。
註意事項:
首先,上述規則1至5可適用於同壹項目下的各級子標題,必要時稍加修改即可。
二、對規則六中使用的相關詞語解釋如下:
(1)“同數序”是指五位序(壹階序)或六位序(二階序)。
因此,當根據規則3 (1)考慮同壹項目下壹篇文章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五位數子標題的分類時,我們只能根據相應的五位數子標題來確定哪些五位數子標題更具體或更相似。選擇哪個五位小標題更具體後,小標題本身又細分為六位小標題。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可以考慮根據有關的六位數字小標題條文,將這些六位數字小標題中的哪些項目分類。
(2)“條文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類、章的註釋與小標題或副標題的規定不壹致的除外”。
舉例來說,第71章註4 (2)所指明的“白金”的範圍,與分目註2所指明的不同。因此,在解釋子目7110.165438和7119的範圍內。
三位或六位副標題的範圍不得超過其所屬的五位副標題的範圍;同樣,五位數小標題的範圍不得超出其所屬項目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