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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員工辭退福利可以計入成本嗎?

公司員工的辭退福利不是公司生產的必要支出,不能計入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在勞動合同期屆滿前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提出補償以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終止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壹是企業制定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正式方案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包括被解雇或裁員的部門、職位和人數。根據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或減少勞動關系的補償金額,根據工種或員工確定。終止或減少勞動關系的時間。第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的建議或削減。

對於所有符合債務確認條件的辭退福利,不論部門,借款人都應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裏的理念不再是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貸方是員工的應付工資。在性質上,這裏的應付職工薪酬應該是或有準則中提到的預計負債,但會計處理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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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方式有解除勞動關系時壹次性支付、提高退休養老金或其他福利標準、辭退後支付員工未來壹定時期的工資等。在我國,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通常采取壹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據現行財稅法規對此進行研究和探討。

壹、關於辭退員工經濟補償的稅收規定

1、辭退職工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1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2006 54 38+0]157號《關於對個人征收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其他補貼,收入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可以壹次性視為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平均。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二)個人在取得壹次性賠償收入時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算其壹次性賠償收入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破產的,對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代扣代繳,於次月7日內上繳國庫。

(五)個人在勞動合同終止後重新就業的,對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重新就業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算。

2.辭退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壹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 54 38+0]918號規定:企業為達到壹定工齡、達到壹定年齡或者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助費, 以及企業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補償費用,包括買斷工齡費用,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壹切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各種補償性支出金額較大且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平均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雖然國稅發[2000]84號文隨著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廢止而失效,但企業對被辭退職工的經濟補償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壹切必要的、正常的支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因此,對被辭退員工的所有經濟補償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某市A企業員工,工齡15,2008年7月辭職,領取壹次性補償收入20萬元。在領取壹次性補償收入時,他實際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了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項費用2萬元,而本省地稅局規定的免稅標準是按照2007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為8萬元。

a職工離職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齡-費用扣除]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工齡= {[(200000-80000-20000) ÷。本公式中費用的扣除是否可以扣除,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A企業代扣代繳員工A離職補償金收入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54.38+0.07萬元,支付的20萬元離職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二、被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其應用指南,因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而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不計入資產成本,只計入當期費用,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

1,辭退沒有選擇的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對沒有選擇余地的職工進行辭退的經濟補償,是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不管職工本人是否願意,給予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企業應當根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辭退計劃條款規定的各崗位辭退補償金標準,提取被辭退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數額。

進行應計時:

借:管理費

貸款:應付款-辭退福利

實際支付時:

借項:應付款-解雇補助金

貸:銀行存款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繳納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2.員工有權選擇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員工有權選擇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即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員工自願接受裁員而給予的補償。員工有權選擇留任或接受辭職補償。根據預計職工人數和各崗位辭退補償金標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或有事項》的規定計提被辭退職工經濟補償金金額。

進行應計時:

借:管理費

貸款:預計負債-解雇補助金

實際支付時:

借:預計負債-解雇補助金

借:管理費(如果預計多於實際金額,則“貸:管理費”)

貸款:應付款-辭退福利

同時:

借項:應付款-解雇補助金

貸款:銀行存款

貸款: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繳納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果辭退福利的提取時間和實際發放時間屬於不同的期間,會有暫時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