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物資再生協會。其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簡稱:CRR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中國物資再生協會是由合法從事物資再生利用的專業性公司(集團)、工礦企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科研、教育、社會團體和個人等成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物資再生行業的非盈利性社會經濟團體組織, 是經中國民政部核準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導向,熱心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呼聲,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政府主管部門服務,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業務指導意見、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提出行業意見。大力提倡資源綜合利用,對再生資源的回收、開發和利用進行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科技興業為方針,開發新技術、新工藝,使其轉化為先進生產力;推廣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二次汙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企業經濟、技術進步;圍繞國家倡導的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這壹主題,推動物資再生事業的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本協會本著自養自律自立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其業務範圍是:
(壹)組織會員單位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對涉及本行業發展的戰略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並協助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二)調查行業的基本情況, 收集整理行業的基礎資料,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承擔本行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資格認定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搞好行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及業務專項的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單位經營決策服務。根據行業的發展需要,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政策意見與建議。
(三)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自律守則》,組織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四)根據再生行業的發展需要,及時組織有關的座談會、經驗交流會或專題討論會,推廣典型經驗和現代營銷方式。
(五)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經濟、技術、產品、市場等信息,交流有關廢舊物資再生利用的貿易、經濟、技術和環境保護的信息, 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咨詢服務。協調各會員間和會員與其他方面之間關系, 促進行業內外的合作與發展。參與推選表彰優秀企業和先進人物。
(六)開展與國際同行業間的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及參觀有關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等活動。協助會員單位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積極支持我國廢舊物資再生利用先進技術走向國際市場。
(七)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及管理等各類人員的國內外培訓。根據會員要求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活動, 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提高物資再生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廢舊物資再生利用的宣傳工作,辦好協會有關刊物,建設好行業信息網站,提高再生行業的社會地位,擴大協會及會員單位的社會影響。
(八)組織或參與物資再生行業相關的的各種形式的展覽會、展示會、交易會、行業論壇等,幫助企業開拓商品流通渠道,搭建廢舊物資和商品流通信息交流平臺。
(九)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匯編行業有關方面資料。組織實施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示範項目, 積極推廣新技術和科技成果。
(十)加強本行業與其它行業之間及有關協會之間的聯系,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委托的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是合法從事物資再生利用的專業性公司(集團)、工礦企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科研、教育、社會團體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中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時,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具有同等效力。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的產生采取理事單位代表制,即被選舉的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擔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協會秘書處在征得有關單位同意後推薦。
理事在任職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脫離現工作崗位,不再繼續履行理事職責時,由理事單位變更理事,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通過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人選;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壹)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在本屆理事會期間,常務理事單位出任的常務理事如有變動的,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熟悉和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報理事會通過,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期限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再生行業工作的,由常務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並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秘書長人選,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四)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參與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由國家正式註冊登記並經民政部同意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