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公司、企業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