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並購的分類
企業並購按法律形式分類。
企業並購按法定形式可分為吸收合並、創設合並和控股合並。
1.吸收合並。吸收合並又稱兼並,是指壹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支付現金或發行債券等方式收購壹個或多個其他企業。合並完成後,只有合並方仍保持原有的法律地位,被合並企業失去原有的法人資格,作為被合並企業的壹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創建合並。設立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組成壹個新的企業,並以新企業的股份交換原企業的股份。合並後,原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新設立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控股合並。控股合並又稱取得控股權,是指壹個企業通過支付現金或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方式,取得另壹個企業全部或部分有表決權的股份。原企業取得控股權後,仍作為獨立法人實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企業並購是根據經濟實質進行分類的
根據企業合並的性質,企業合並可以分為購買合並和權益合並。
1.購買。購買是指壹個企業(購買企業)通過轉讓資產、承擔負債或發行股票等方式取得另壹個企業(被購買企業)的凈資產和經營控制權的合並行為。在企業合並活動中,通常參與合並的壹個企業可以控制參與合並的其他企業。只要參與合並的壹個企業能夠控制參與合並的其他企業,就可以區分哪個企業是買方。
2.聯合股權。股權聯合是指共同控制參與被合並企業的股東的全部或實際全部凈資產和經營,從而與被合並主體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企業合並。當參與合並的企業按照簽訂的平等協議控制全部或實際全部凈資產和經營活動,參與合並的企業管理者管理被合並企業,參與合並企業的股東分擔被合並主體的風險和利益時,該企業合並屬於股權共有的企業合並。
會計方法選擇的基礎
會計方法的選擇基礎:經濟本質而非法律形式。根據法律形式和經濟實質明確並購的分類,是正確選擇會計處理方法的關鍵。不能簡單的把兩類聯系起來:吸收合並屬於收購性質,收購方屬於收購方,被並購方屬於收購方;創始合並是合資形式的合並,因為它們是合資企業。實際上,兩種分類並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系。從法律上看,壹方被取消資格,並入另壹方,成為另壹方的下屬單位,而另壹方繼續以其原有的法人實體和地位從事生產性經濟活動。但實質上,雙方股東可能通過股權的組合、董事會的構成和高管層的安排,平等地控制被並購企業。比如1998,浙江大學與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並,組成新的浙江大學,並不是因為浙江大學吸收合並了後三所學校,而是因為它以浙江大學的名義整合了原四所大學的資源。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設立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共同設立壹個新的企業,用新企業的股份交換原企業的股份,但並不意味著設立合並中沒有主要的收購方。如果有主收購方,本質上就是購買形式的合並。
對於購買性質的合並,會計必須采用購買法;理論上,共同所有權的合並應采取權益結合的方式。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截然不同的結果
采購方式的運行機制
購買法假設企業合並是企業取得其他參與企業凈資產的交易,與企業購買普通資產的交易基本相同。購買法要求被購買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項目應當以公允價值反映,公允價值應當在購買企業的賬戶和合並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取得的凈資產公允價值與購買成本的差額,表示為購買企業購買時發生的商譽。因此,購買法的關鍵問題是購買成本的確定、被購買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以及商譽的處置。
權益結合法的運行機制
1.采用權益結合法時無需確定被合並企業的公允價值。無論合並方發行新股的市場價格低於還是高於被合並方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都應當按照被合並企業的賬面價值進行核算。
2.權益結合法下,被合並企業在合並日之前的利潤作為被合並企業利潤的壹部分並入被合並企業的報表,不構成被合並企業的投資成本。
3.股東權益應通過增加交換的賬面股本金額與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形式交換的賬面股本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調整。原因在於,以股權合並形式進行企業合並時,發生的只是股權的交換,而不是實際的資產交換,其升值部分不應視為商譽,而應視為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即資產的計量以原成本表示,其公允市場價格超過原成本的部分應在股東權益中反映。
4.合並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如註冊費、財務顧問費等,應作為被合並企業的費用,沖減合並後的凈收益。
5.M&A實施後,M&A所有參與方采用統壹的會計政策。
6.合並完成後兩年內處置合並前企業資產產生的重大損益,應當作為非常事項在合並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