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公司領導包庇會計惡意扣欠妳的工資,妳可以參照勞動法來合法維護妳的權益,運用法律武器向工資拖欠方討壹個說法。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該法第九十壹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至於對拖欠工資如何處罰,《勞動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還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問題的,勞動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壹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妳們可以找公司負責人再協商壹下,如果還不行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