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中明確提出,連續三年未接受繼續教育的,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或者建議取消其會計證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取消後兩年內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
上面是這麽說的。問財政局實際情況。
企業應重視對無會計從業資格從事會計職業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