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規定》第三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隨財務會計報告提供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此外,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號,加蓋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標明:企業名稱、企業統壹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告所屬年份或月份、發表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有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