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門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所屬農場、連隊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委托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負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鐵道部系統的會計人業資格管理,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隊後勤部和鐵道部分別負責。
報名條件
凡符合《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均可報名考試:
(壹)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備壹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考試科目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
考試形式
考試均采用閉卷筆試的辦法。
報名時間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壹般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考試及報考時間全國各省有差異。
考試教材
考試教材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分別編寫,為體現考試的時效性,壹般每年都會有所調整。由於考試大綱是由財政部統壹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壹定的通用性。
考試教材壹般為壹科目壹本,通常會附壹本"應試指南"或"歷年試題匯編",總計教材費用約在100元以內,訂購教材是交付。
考試費用
各地報名考試的費用不同,壹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總計費用應在100元以內,報名時壹次交付。
報考手續
報考時,報考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近期同底片免冠壹寸照片二張,到指定報名地點填寫相關表格,辦理報名手續。有條件的地區,要求考生先在網上註冊報名,將報名表打印後貼上照片,再到指定報名地點交表、交費辦理報名手續。
成績公布
考試成績壹般在考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開始陸續對外公布。
合格標準
試卷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壹般設在60分。
資格認定
考試成績為滾動管理,考生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後可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相關常識介紹
考試紀律
要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要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要堅決執行回避制度。對於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財政部將對考試考務工作制定壹系列規章、制度,保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
註冊會計師考試相關常識介紹
考試簡介
註冊會計師簡稱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國的壹項執業資格考試。從1991年開始實行的註冊會計全國統壹考試制度,1993年起每年舉行壹次,已舉辦14次,11萬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績,我國需要註冊會計師約為35萬人。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都可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
報名條件
具有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可報名參加考試:
1、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2、會計或者相關專業(相關專業是指審計、統計、經濟。下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免試條件
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試壹門專長科目。申請者應填寫《2005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免試申請表》,並向報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經地方考試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審核確定並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核準後,方可免試。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為2005年《會計》考試大綱、2005年《審計》考試大綱、2005年《財務成本管理》考試大綱、2005年《經濟法》考試大綱、2005年《稅法》考試大綱。
考試範圍在全國考試委員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考試時間
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客觀性試題采用填塗答題卡方式解答;主觀性試題采用書寫文字方式解答。
考試通常於每年9月第二或第三個周末舉行,會計考試時間為210分鐘;審計、財務成本管理考試時間各為180分鐘;經濟法、稅法考試時間各為150分鐘。
以下為2005年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時間表:
考試科目 考試日期 時 間
審 計 9月16日 下午 02:00-05:00
稅 法 9月17日 上午 09:00-11:30
會 計 9月17日 下午 02:00-05:30
經濟法 9月18日 上午 09:00-11:30
財務成本管理 9月18日 下午 02:00-05:00
報名時間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報名時間壹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4月中旬(2005年是從4月1日至4月30日,原則上是不少於20個工作日),具體時間由各地方考試委員會確定,壹般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報名方法
1.報名人員可同時報考五個科目,也可選擇報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納報名費,報名費中包括每科10元試卷費,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匯交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用於命題、試卷印制、發放及評閱等工作的支出。
2.報名時,須提交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交納壹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幹張(供準考證等使用),經報名點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後,填寫《2005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地區報名登記表》,並按報名收費標準交納報名費。
3.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統壹規定的格式、編號,制發準考證。
成績管理
(壹)應考人員答卷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集中,並依據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下發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試卷評閱規則》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定,由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復核後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六十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三)成績發布後,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國考辦當年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1個月之內向報考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成績核查申請,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將依據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下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組織成績核查,每門課程的復查費用是100元。
(四)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後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五)取得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績者,可持成績合格憑證,向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換發全科合格證書,並交納全科合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6元。全科合格證書只證明全部考試成績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領取全國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全科合格證書後,可申請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其他豁免
根據3月17日發布的《2005年度港澳臺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簡章》(財會[2005]9號),比較2004年簡章,有如下多項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是基於《內地與相關註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協議》,香港部分符合條件的考生可以豁免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兩科目。具體的差異如下:
2005年新增了如下內容:
1、香港地區的考生符合條件者可以豁免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兩科目。
2、香港地區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代理事務所的零散考生進行集體報名,但不得代理非事務所的零散考生報名。
3、報名要求提供“上壹年度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統壹考試單科成績合格憑證,或上壹年度的準考證。”而04年只要求“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統壹考試單科成績合格憑證”。
4、明確報名照片的規格“近期(上年或當年)免冠照片1張,規格為35mm×35mm。”
5、如有豁免考試科目的,還需要提供其他資料。
證書辦理
現行的考試辦法規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的單科成績有效期為5年。具體做法是: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在連續5年以內取得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績者,可持成績通知單或單科成績合格證書,向參考地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換發全科合格證書申請,由地方考辦集中上報全國考辦審核批復後,地方考辦再將全科合格證書發放給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變動,在不同地區參加考試,取得參考地考辦發給的合格成績通知單,辦理全科合格證書時,應到取得最後壹科合格成績的地方考辦提出申請,由該地考辦上報全國考辦審核。其他手續與程序同其他考生。
證書規定
壹、為了利於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註冊會計師經批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壹印制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托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托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註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註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四、註冊會計師經批準註冊後,應填寫註冊會計師證書申領單(格式附後),由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將申領單連同其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副本,壹並轉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核,經同意後發給訂本式和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
五、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領取證書後,將證書有關內容填寫清楚,加蓋印章,交會計師事務所轉發給註冊會計師本人。
六、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每個年度需經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檢驗壹次,並加蓋檢驗印章。申請檢驗的時間和手續,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確定。年度檢驗的內容包括:
1.是否仍在執行業務;
2.是否完成了規定的培訓要求;
3.如果是兼職註冊會計師,在進行檢驗日以前的壹個年度內執業時間是否累計達到3個月以上;
4.是否發生過違紀、違法和違反工作規則行為以及處理情況。
年度檢驗情況,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做出相應記錄。對於達到上述1、2、3項要求或雖有第4項情事,但情節輕微且已作了檢查糾正的,視為通過檢驗,否則不予通過檢驗。
七、註冊會計師轉換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重新註冊後,需辦理變更登記。對於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填寫變更內容和加蓋變更登記印章。對於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需收回後另發新證。
八、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中遇有必要時,應向委托人和有關機關、單位出示證書。證書遺失,應當報告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於登報聲明作廢後,申請補發新證。
九、註冊會計師不再執行業務,應當繳還註冊會計師證書。 註冊會計師因不稱職被撤銷註冊的,或因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和違反工作規則行為被處以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分的,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收回其證書。
十、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於主管的財政機關發出批準函件的同時,發給加蓋主管財政機關印章的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十壹、會計師事務所因故被撤銷或自行解散的,應當繳回證書。
十二、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統壹編號並加蓋鋼印;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和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由各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編號。
第壹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註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註冊成為註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壹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壹,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壹)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第五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六條 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應當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附表1);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2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表2);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第七條 註冊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證明人應當對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受理註冊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註冊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準予註冊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註冊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收到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註冊申請人,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註冊申請人,應當受理其註冊申請。
第十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註冊申請,應當向註冊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壹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註冊申請人。
第十二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作出準予註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申請人頒發註冊會計師證書。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自作出準予註冊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註冊的決定和註冊會計師註冊備案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並將準予註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作出不予註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註冊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並告知註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財政部依法對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工作進行檢查,發現註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第十五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壹)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七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註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註冊的,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並且沒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註銷註冊:
(壹)依法被撤銷註冊,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第二十條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註銷註冊的決定抄報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註銷註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壹條 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註冊會計師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撤銷註冊或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申請註冊,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93)財會協字第122號]、《外籍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財協字[1998]9號)、《〈外籍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4號)同時廢止。
這些考試沒有地區區別,都是全國統壹的,有關更多會計職稱考試的資訊可見/kuaijikaoshi/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