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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統壹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和頒發,並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中級考生如年度考試有合格科目者,填寫報名登記表時必須填塗考試檔案號,否則後果自負。
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壹樣式負責印制和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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