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收到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2.如果該科目已結轉至“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銀行存款”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3.註銷原始已付分錄的差額。
4.收到免稅額退稅時的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納免稅額退稅”。
應付稅款的會計處理:
1.應納稅額的確認:企業發生應納稅業務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在會計賬簿上予以確認;
2.應交稅費計提:企業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計提相應的稅費,並在會計賬簿中反映;
3.應納稅款的繳納:企業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繳納應計稅費;
4.應納稅款退稅:企業多繳稅款時,可按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退稅金額應在會計賬簿中相應調減;
5.應納稅款轉出:在某些情況下,如稅種變更或稅率調整,企業可能需要將應納稅款轉入其他相關的稅務賬戶。
綜上所述,企業在辦理多繳多得退稅時,將收到的退稅款,通過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或“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相應科目,同時沖減原納稅款的差額。收到留抵稅退稅時,做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稅款退稅”的賬務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憑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減(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憑證。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塗改和偽造。完稅憑證的樣式和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