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益核算不實,虛增收入利潤。《企業會計準則》第六章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索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根據2001年內部審計資料測算的情況來看,企業、單位在收入、費用、利潤的核算方面失真現象達69.1%;企業、單位收入、費用不實的達54.5%。不少企業、單位在收入的確認上存在著主觀隨意性的傾向,為了虛增利潤,不遵守收入確認的標準,提前確認(本不該確認的)某些收入,如有的企業、單位將尚未實現的銷售收入確認為收入,有的通過互開發票的形式虛擬經濟業務事項來實現收入。也有壹些經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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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較差的企業、單位在完不成利潤指標時,從自身利益出發,不如實地反映企業、單位的經營成果,采取隱瞞費用、虧損,虛報收入、少轉成本、少提稅金及各項提留款等不正當手段來虛增利潤。 2.假定估計負債,虛列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支出在會計核算中有嚴格的規定,但壹些企業、單位無視會計法規,將不該列入或根本沒有發生的支出列入成本費用。在內部審計中發現,有些企業、單位的成本核算變形扭曲。部分企業、單位在計算年終利潤時往往搞“彈性成本”,在成本內容的分配上帶有主觀隨意性;有些企業、單位還根據與事實不符的假定,亂擠亂攤成本,蓄意弄虛作假,隱瞞或刪除有關經濟交易事項。有些企業、單位在利潤較高的年度,估計壹些費用、損失,如預提費用、貸款損失準備和或有負債等,形成秘密準備儲存起來,“以豐補歉”,進行利潤平滑;也有壹些企業、單位為了達到擠占國家稅收、少繳所得稅的目的,也極力隱瞞利潤。
3.基礎工作薄弱,會計信息缺失誠信。在內部審計時發現,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原始憑證失實失真現象屢有發生。企業、單位利用原始憑證弄虛作假進行違法、違紀活動,已成為壹個比較普遍的問題。有的企業、單位動用所謂的變通手法,將對外送禮,對內發放的支出,就從壹些商店開張發票報賬;有的企業、單位采用偷梁換柱的手法,將請吃、旅遊、會議、發放紀念品等費用支出均開成資料費、住宿費、交通費報銷;有的企業、單位利用虛開工程款、銷售收入等來調節利潤;有的企業、單位在把固定資產等以實物方式對外投資時,不通過財務辦理手續,使資產處於體外循環;有的企業、單位將長期對外投資款掛在賬上,也不簽任何協議,長期不反映對外投資的收益情況。 1.追求局部和個人利益。由於現行機制的不健全,壹些企業、單位的領導人為了個人“政績”和物質利益(經營上的動機——追求經營的有效性給本企業、本單位帶來效益;投機上的動機——個人的職務升遷、報酬等),指使會計人員 會計職業道德
弄虛作假,他們壹方面追逐賬面利潤,另壹方面又挖空心思,欺上瞞下。加上所有權缺位、經營權失控的不配套的經濟體制,導致企業、單位的資產名義上是國家投資的,實際上卻已成為他們隨意支配的個人資本,從而出現了各種違反國家法規、弄虛作假的現象。而會計人員又在其個人利益的驅動下,為保全自身利益,成了財務活動中誠信缺失的“參謀”。
2.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目前我國既有代表國家利益的財政、稅務、審計等國家監督機關,也有初步建立起來的審計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履行社會監督職能的中介機構,但在對企業、單位的監督力度上仍不盡如人意。財政、稅務、審計各自為政、重復監督、執法尺度不壹致,對檢查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往往只采用收繳、罰款的手段處理了之,致使問題難以根治,削弱了國家監督的力度;社會監督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審計和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執業的中介機構和鑒證人,本應客觀、公正地對企業、單位的財務信息進行認真的審核,並審慎地發表審核意見。但確有部分審計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為了自身的利益,違背職業道德甚至法律,睜壹眼閉壹眼,讓虛假報告混過關,甚至協同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從而助增長了會計造假的不良風氣。
3.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防止財務活動中誠信缺失的問題,也是確保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行和經營管理水平、健全法人治理的重要基礎。但在內部審計時發現,有些企業、單位雖有較健全的內控制度,而在實際的運作中卻不執行或經常出現“例外”的現象;有些企業、單位雖有內控制度,但沒有壹個強有力的制度運作機制,因而不能發揮其作用;有些企業、單位根本沒有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也沒有相應建立起內控制度,導致企業、單位在內控運作的環節上,特別是在會計信息的收集、分類、處理等各個環節中失去監督,加上現行會計管理體制的缺陷,使內部控制從壹定程度上失效,導致監督不力。
4.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不夠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不高也是財務活動中誠信缺失的壹個主要原因。據2002年統計,我區現有會計人員13115名,其中有中高級職稱870名(高級職稱9名,中級職稱861名),占會計人員總數的6.5%。在現有的會計隊伍中,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僅占18%,中專以上占45%,有相當壹部分會計人員只有從業資格證書,有的會計人員從未參加過任何專業培訓,而現在的會計知識更新速度極快,所以不及時地組織業務培訓、知識更新,對財務活動的誠信度會帶來壹定的影響。
三、財務活動中誠信缺失整治的對策。
1.明晰產權,發揮產權對會計規範的界定功能。因為產權的明晰,為會計信息目標的實現創造了兩個重要條件:壹是所有者追求資產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在經濟上的契約關系。在這兩個條件下,資源的配置相對地有效益,同時會計主體可以根據交易費用的高低來選擇會計規範組合的方式,充分發揮會計規範的激勵、約束、資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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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企業、單位要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並建立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的三級管理體制制度。各級政府要加大體制、運行方式及管理方式的調整和改革力度。加強政府部門之間,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交流,改變管理方式,建立起壹套高效率的現代管理制度,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法規來引導、支持企業、單位的發展。從直接的經濟生活幹預中退出來,真正做到政企分開,切實克服“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現象。 2.構建新的會計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從根本上說,財務活動中誠信缺失的壹個主要原因是會計依附於企業、單位。所以,要改變這壹現狀,首先必須要從會計管理的體制上予以考慮。目前推行會計委派制,不失為壹種有效的方法,即建立財會人員統管制度(對財會人員的人事檔案、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專業職稱、工資獎金、福利等實行統壹管理)。各單位所需財會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委派,單位不得自行任命,並實行定期換崗、考核獎勵制度,防止財會人員與所在企業、單位***同作弊,對那些成績平平、素質差的財會人員要毫不留情地從會計專業崗位上撤下來,這樣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誠信度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其次,要加強會計信息的適度管制,特別是對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執業資格等要進行認真監督和評估審核,對執業水平低下,不講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註冊會計師要依法予以取締,撤銷其從業資格,防止中介機構協同制假。
3.提高會計造假的風險,加大打擊力度。盡管針對會計造假、財務活動中誠信缺失的問題,國家已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然而實質上企業、單位會計造假的收益遠遠高於風險和成本。因此,提高會計造假的風險和成本,對整治財務活動中誠信缺失的現狀有壹定的意義。筆者建議:第壹,凡發現單位會計信息失真,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會計人員的責任,對違法違紀作假者要進行通報;第二,財務人員作假的要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書,嚴重的要判其“終身禁入”,對於觸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建立對單位領導和會計人員作假情況的公示制度,如果出現惡意作假行為的,政府有關部門要通過媒體公開披露單位領導人和相關人員作假的違紀違規行為;第四,要建立對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執法人員的責任,對執法部門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和責任人員而不作處理的,要依法進行處理,以確保執法質量。
4.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作為財務活動的主體,會計人員的行為會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否。因此,會計工作特定的職業使命,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做到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只有這樣,才能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切實貫徹國家的會計制度,充分履行會計監督的職責,行使好會計的各種職能。因此,首先要在抓好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基礎上,制定會計職業道德規範;其次,要抓好會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和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同時,開拓創新,建立和發展人才市場,在競爭中優勝劣汰。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意識和質量信譽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