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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市會計考試報名時間是什麽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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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 為完善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科學、公正、嚴肅地把好會計職業的準入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命題、統壹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三條 省財政廳全面負責考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有關考試政策、印制試卷等。財政廳專門組織成立命題專家組,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負責考試命題工作。

各市財政局根據財政廳的統壹部署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試工作,主要包括報名、考務、評卷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江蘇省財政廳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四條 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熱愛會計工作;

(四)符合《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會計電算化(或珠算)等四個科目。

參加考試的人員,其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三個科目的成績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由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該證書自考試之日起2年內全省範圍有效。各地在發放合格證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會計電算化(或珠算)科目考試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考試日期壹般為每年十壹月第壹個星期六、星期日。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時間,由省財政廳及時通知各地。

考試分三個半天進行,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兩個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七條 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

第八條 考試報名時間壹般為每年的3月—4月底。具體報名時間和地點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在報名前公布。

第九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和“報名表”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於考前30天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各地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考生收取考試費。各市財政局按規定標準向財政廳上交考務費。

第十條 各地應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布情況,設置考區、考點。考區以地市為單位設置,考點壹般選擇在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場應具備安全、安靜、光線明亮等條件,可按30人、25人設置,不得使用階梯教室。

各市應在規定的時間將考試報名人數、考場設置及試卷預定情況報財政廳。

第十壹條 各地應認真組織和實施本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各考區設考區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原則上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考試實施工作;各考點設主考、副主考,負責組織領導本考點的考試實施工作。考試期間,各地應安排專人值班,設立值班電話,並將相關信息於考前壹周通知上、下級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各地應重視考試培訓工作,加強對培訓單位的管理。培訓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場地、設備、師資等條件,接受財政部門管理。

必須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考試組織管理實施及評閱試卷工作。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各地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資料。

第十三條 財政廳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評卷工作進行統壹部署,確定合格標準,對各市評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驗收,公布全省考試成績。各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評卷工作,按規定標準向省財政廳上報考試成績,及時發放考試合格證。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刷、發放和評閱的保管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嚴肅考場紀律。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回避制度。對於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考試考務工作另制定壹系列規定,保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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