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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第二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情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商業銀行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

第十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相關附表。

第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解釋其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基礎和會計報表的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範圍;投資會計方法;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範圍和方法;收入確認的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定價方法;外幣業務及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估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定價和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等的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進行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後的或有事項和事件;重要資產的轉讓和出售。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總額和重大關聯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65,438+0%以上的關聯交易。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詳細信息進行說明,包括:

(壹)根據境內外同業存放披露存放同業資金;

(二)境內外同業對貸款交易資金的披露;

(三)按信用貸款、擔保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四)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5)貸款損失準備期初數、本期提取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壹般準備、專項準備和專項準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七)按投資類型披露期初數和期末數;

(八)披露境內外同業拆借情況。

(九)應付利息的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貸款承諾、開立即期信用證、開立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信息;

(十壹)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率,包括風險資產總額、凈資本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財務狀況說明書應當說明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的實現和分配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風險及風險管理情況:

(1)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用質量和收入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控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信用風險集中度、逾期貸款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

(2)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夠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相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其流動性管理策略。

(3)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市場匯率和利率變動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和利率變動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4)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內部程序、人員和制度的不完善或錯誤,或外部事件導致的風險,並說明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風險情況。其他可能對銀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以下公司治理信息:

(壹)年度內召開的股東大會;

(二)董事會的組成及其工作;

(三)監事會的組成及其工作;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構成和基本情況;

(5)設立銀行部門和分支機構。

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重大事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前十名股東的名稱及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

(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和合並;

(三)其他有必要讓公眾知曉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應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需披露本辦法規定的信息,本辦法僅適用於法人機構。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總行披露的信息摘要翻譯成中文後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可以不披露非關鍵項目。但是,如果某個項目或信息的遺漏或錯報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價或判斷,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作為重點項目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