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定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發布考試成績後30日內,考生本人認為公布的成績與本應達到的成績有差距的,可以向考試辦公室申請單向考試,申請核定成績。
成績單上的數字1-9表示:
1和“-1”未上報;
2.“-2”表示失敗;
3.“-3”表示取消單科成績;
4.“-4”表示取消本次考試成績,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
5.“-5”是取消當年所有考試成績,5年內(不含當年)不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
6.“-6”因上壹年度考試作弊受到處罰,且時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
7.“-7”表示客觀答題卡上沒有粘貼條形碼,沒有分數;
8.“-8”是取消本次考試成績,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
9.“-9”標誌有待調查。
擴展數據:
壹、註冊會計師的資格:
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並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二。註冊會計師拒絕註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自處罰和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4.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五年;
5.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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