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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有關的審計材料,審計機關該怎麽辦?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了被審計單位對其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如會計數據)的真實公允性的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討論這個問題。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以確定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的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證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識別、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是否真實公允的標準,如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標準等。

專業團體制定的會計準則(如FASB在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