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審計是指審計人員或社會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準確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審計,對審計結果的評價是客觀公正的。它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和對社會的審計,即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內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進行的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是與政府審計和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列的三大審計類型之壹。
外部審計是指獨立於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國家審計機構進行的審計(以下簡稱“政府審計”)和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委托的審計(以下簡稱“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結論往往是外部審計在確定審計重點和範圍時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對賬意見和管理建議(或處罰決定)成為被審計單位改善管理、加強會計工作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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