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經濟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八年;
2.經濟類、法律類院校或非經濟類、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的;
3.(壹)經濟類、法律類大學或者非經濟類、法律類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學位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的;
4.經濟類、法律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者取得非經濟類、法律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類、法律類工作滿兩年;
5.取得經濟法學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6.獲得經濟學和法學博士學位;
7、在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參加全國統壹考試,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