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為10年、30年兩類。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布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並將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壹規定保管期限為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壹規定保管期限為30年。
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算起。
條例: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壹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賬簿登記規範要求:
(1)登記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同時記賬人員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如打“√”),防止漏記、重記和錯記情況的發生。
(2)各種賬簿要按賬頁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發生跳行、隔頁,應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註明“此行空白”或“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蓋章。
(3)登記賬簿時,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紅色墨水只能用於制度規定的“按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在不設減少金額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金額;”等情況。
(4)記賬要保持清晰、整潔,記賬文字和數字要端正、清楚、書寫規範,壹般應占賬簿格距的二分之壹,以便留有改錯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