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描述
我單位的員工回家探親,公司內部制度規定允許報銷員工探親期間來回高鐵票,4月份小王報銷探親車票金額1090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1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0元
貸:銀行存款1090元
請問:以上處理是否正確?這張車票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復:以上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是錯誤的,這張1090元的高鐵票不是差旅費,屬於福利費,是萬萬不得抵扣增值稅的!
正確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1090元
貸:銀行存款1090元
結轉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109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1090元
提醒:
若是報銷的車票按照福利費來抵扣了,應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1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0元
貸:銀行存款1090元
然後做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9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90元
政策依據
參考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年第39號)規定: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參考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參考三: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明確,《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