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2、會計主體 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時采取的立場以及在空間範圍上的界定。會計主體既可以是壹個企業,也可以是若幹個企業組織起來的集團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
四類主體
壹是會計主體是能動的認識和改造會計客體的“會計人”。
二是單獨進行核算的經濟實體(企業)。
三是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單位。
四是指具有獨立資金和經營業務,單獨進行核算的單位。
會計主體和法律主體的不同
1、概念不同。
會計主體即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單位或組織,可以是某個公司、某個社會團體,既可以是壹個獨立法人,也可以是壹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
法律主體即具備獨立民事責任(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或經濟實體。
2、涉及領域不同。
會計主體涉及的會計核算和會計行為的領域,法律主體涉及的司法的領域。
3、包容性不同。
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比如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在會計管理上可以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就不具備法律主體的資格,有比如企業內部銷售部門、某生產車間都可以成為壹個會計核算單位。
法律主體通常是會計主體,壹個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都應當按照法律進行會計核算,這裏不包括不需建賬核算的自然人。
4、應當說實行會計核算的單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是法律主體;應當依法實行會計核算的法律主體必然是會計主體。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