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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是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壹)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