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基本規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聘任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避免的親屬關系主要有三種: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緣關系和公婆關系的基礎和來源,是親屬關系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從法律上講,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同壹個祖先出生的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沒有自然或直系血親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平等,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直系血親是親屬關系中最密切的關系之壹,也應納入回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祖先的間接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己的上下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三代以內都是旁系血親,其實就是他們的兄弟姐妹和他們的子女以及他們父母的兄弟姐妹和他們的子女。所謂公婆,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的配偶的父母。因為血緣和三代以內的血緣也是親屬之間的密切關系,也需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