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1)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2)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4、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壹。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的問題。執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