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的會計處理
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是指在財產清查過程中確認的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經常設置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及溢余”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對於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的處置,如企業通過盤點庫存現金發現現金盈余(存貨盈余),則借記“庫存現金”,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
例如,當存貨有盈余時,會計分錄如下:
批準前:
借:原材料等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批準後: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管理費
什麽是庫存過剩?
盤盈是指本單位尚未記錄或反映的庫存材料、材料和產成品。根據盤點表、經濟鑒證報告或證明等材料。
相關信息:
1.實際存款大於賬戶存款,即盤盈;
2.實際存款小於賬戶存款,即盤虧;
3.實際存款等於賬戶存款,賬實相符。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壹般指對賬不壹致的處理——盤盈盤虧。但如果對賬中財產物資變質、黴變、損壞,也是其處理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