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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如何做會計核算?

企業在清查財產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存貨有盈余或虧損,壹般會通過“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科目進行處理。那麽小企業要處理的財產損失和溢余的核算怎麽做呢?

小企業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溢余的會計處理

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是指在財產清查過程中確認的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經常設置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及溢余”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對於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的處置,如企業通過盤點庫存現金發現現金盈余(存貨盈余),則借記“庫存現金”,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

例如,當存貨有盈余時,會計分錄如下:

批準前:

借:原材料等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批準後: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管理費

什麽是庫存過剩?

盤盈是指本單位尚未記錄或反映的庫存材料、材料和產成品。根據盤點表、經濟鑒證報告或證明等材料。

相關信息:

1.實際存款大於賬戶存款,即盤盈;

2.實際存款小於賬戶存款,即盤虧;

3.實際存款等於賬戶存款,賬實相符。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壹般指對賬不壹致的處理——盤盈盤虧。但如果對賬中財產物資變質、黴變、損壞,也是其處理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