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
第四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五條財政部和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審核)或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
第六條財政部和主管部門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報送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據此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會計處理。會計處理應當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清或有權屬爭議的資產,必須在權屬明確後進行處置;處置設定為抵押物的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閑置資產,
報廢、淘汰的資產,轉讓產權或使用權的資產,盤虧、壞賬和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轉讓)、對外捐贈、出售、轉讓、調撥、置換、報廢和掛失、貨幣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以下權限審批:
(壹)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800萬元以上(以下簡稱規定限額)的國有資產,由中央級事業單位壹次性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壹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低於規定限額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的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壹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財政部批復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文件應抄送所在地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後,抄報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十壹條中央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單位申報。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填寫《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主管部門。
(2)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申報處置材料的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對主管部門提交的國有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批。大量國有資產處置時,財政部可委托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4)評估、備案和審批。根據財政部批準,中央級事業單位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評價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報財政部批準。
(5)公開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公開處置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審批、公開處置的程序,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無償調撥和捐贈
第十二條無償劃撥(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情況下,通過無償劃撥方式改變國有資產占有和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無償調撥(轉讓)資產包括:
(壹)長期閑置、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而轉移的資產;
(三)隸屬關系變更,資產上下劃;
(四)其他需要劃撥(轉讓)的資產。
第十四條無償調撥(轉讓)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屬於同壹部門的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事業單位無償調撥(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按規定限額審批。
(2)國有資產跨部門無償調撥(轉讓)。轉讓方和接收方壹致(附意向協議),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批,再由轉讓方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並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轉讓)的相關文件。
(3)不同層級國有資產無償調撥(轉讓)。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撥(轉讓)給地方政府的,應附省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撥(劃轉)給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經地方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辦理國有資產無償劃撥(劃轉)手續。中央級機構應將接收資產的相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中央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轉讓),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無償調撥(轉讓)申請文件;
(二)《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證明和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策等。
計算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股份證書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並或分立而發生資產轉移的,需提供撤銷、合並或分立的批文;
(五)擬無償劃撥(轉讓)的國有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對外捐贈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將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無償捐贈給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包括捐贈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貨幣資產。
第十七條中央事業單位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捐贈報告,包括:原因、方式、途徑、負責人、資產構成及其金額、交接手續等。;
(四)捐贈人出具的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的分析報告,貨幣資金來源的說明等;
(五)主管部門和中央事業單位決定捐贈的相關文件;
(6)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會計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產權證明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對外實際捐贈應當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進行確認。無法取得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監制)系統的捐贈收據的,根據受贈人所在鄉鎮、街道、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中央事業單位接受國有資產捐贈,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出售、轉讓、轉移和置換
第二十條出售、出讓、轉讓是指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權的變動,並取得相應的收益。
第二十壹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和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和轉讓應嚴格控制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以外的直接協議方式。
第二十二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和轉讓,以財政部和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中確認的評估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擬成交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後方可交易。
第二十三條中央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出售、轉讓或者出讓的申請文件;
(二)《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資產價值證明、產權證明,如購房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和轉讓的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和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當提交股權轉讓的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置換是指中央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僅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溢價)。
第二十五條中央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補發申請文件;
(二)《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資產價值證明、產權證明,如購房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其他單位擬置換資產的基本信息,是否已設定為抵押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六)其他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中央級機構近期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報廢、掛失和核銷
第二十六條報廢是指根據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和專家鑒定認為不能再使用的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報損是指因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造成的資產處置,以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的產權註銷。
第二十八條中央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和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報廢和掛失申請文件;
(二)《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3)能夠證明資產價值損失、毀損和非正常損耗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復印件、工程決算復印件、會計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產權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4)報廢和報損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事故的認定文件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遷等原因,需要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崗位證明。
能源部房屋拆遷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申請損失處置,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處置對外投資和擔保(抵押)損失的申請文件;
(二)《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和註銷文件;
(4)債權或股權證明、壞賬形成的說明及有法律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核銷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的行為。)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確認為虧損的。
第三十壹條中央事業單位申請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中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關閉,由債務人進行清算。
財產清償後無法彌補損失的,應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停業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5)涉及訴訟的,提供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而裁定終結執行的法律文書。
第六章處置收支管理
第三十二條處置收入是指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評估費和拍賣傭金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征收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按照《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重置差價收入、報廢殘值損失收入和保險理賠收入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的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出售、出讓和轉讓收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壹)以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出售、轉讓和出讓屬於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轉讓和出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壹核算和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轉讓和轉移,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收入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稅收、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2.收入為資產和現金形式的,現金在扣除投資收益、稅收、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後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以現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出售、轉讓、出讓收入,按照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三十五條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出售(轉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以下方式上繳:
(壹)已開立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未設立中央財政匯繳專用賬戶的預算單位,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1,壹級預算單位。財政部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壹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2.二級預算單位。壹級預算主管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二級預算單位沒有下屬預算單位的,財政部為壹級預算單位開立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將全額直接繳入壹級預算單位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如為下級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立中央財政匯繳賬戶,二級預算單位在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全額直接繳入中央財政匯繳賬戶。主管部門為企業集團的,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立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2個工作日內將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3、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主管的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後兩個工作日內直接全額支付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三十六條中央事業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因事業發展產生的資產配置需求,由財政部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根據相關資產配置標準和中央財力狀況統籌安排。
第七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在授權範圍內對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監督,並可定期或不定期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專員辦對地方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的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下屬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部門和中央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向限額以上國有企業撥款的。
資產處置;
(二)批準不符合要求的申報和處置材料的;
(三)相互串通,暗箱操作,處置國有資產的;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央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下屬事業單位處置壹定數量的國有資產,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予以保密,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開辦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由財政部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325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號《國有資產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中央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中央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簽字)申報日期年月日金額:萬元。
序列號資產名稱資產類別資產來源模型規格單位數量
(股份)購買(投資)日價值處置方法說明
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其他資產賬面原值折余賬面價值
處置原因
事業單位意見:資產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預算(財務)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單位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負責這項工作的部門
審核意見資產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預算(財務)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評論
註:1。本表適用於出售、轉讓、置換、報廢掛失、貨幣資產核銷等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
2.資產類別(1)固定資產①土地、房屋及構築物②通用設備;(3)專用設備(4)運輸設備(5)電氣設備(6)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7)儀器及其他文藝體育器材(9)圖書、文物及展品(9)家具及電器及其他;(2)流動資產①貨幣資金②證券③應收賬款④應付賬款⑤其他;(3)無形資產①專利權②著作權③商標權④土地使用權⑤其他;(4)對外投資;(5)其他資產
3.資產來源(1)財政資金形成(含預算外資金)(2)單位自籌資金形成(3)單位合並形成(4)上級撥付資金形成(5)上級調撥形成(6)接受捐贈形成(7)其他。
4.資產處置方式(1)拍賣(2)競價(3)協議轉讓(4)其他方式
5.表中的資產類別、資產來源和資產處置方式用代碼填寫。
中央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申報單位(簽字)申報日期年月日金額:萬元。
序列號資產名稱資產類別型號規格單位數量
(股份)購買(投資)日期和價值的處理方法說明
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其他資產、賬面原值、賬面折舊值、賬面凈值、評估值。
處置原因
排
出現
當事人意見:資產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單位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負責這項工作的部門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意見簽名
年月日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備註
接收
接收
當事人意見:資產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單位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負責這項工作的部門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意見簽名
年月日預算(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備註
註:1。本表適用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轉讓)和對外捐贈等處置事項的申請。
2.資產類別(1)固定資產①土地、房屋及構築物②通用設備③專用設備④運輸設備⑤電氣設備⑥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⑧儀器及其他文體設備⑨圖書、文物及展品⑩家具電器及其他;(2)流動資產①貨幣資金②有價證券③應收賬款④預付賬款⑤其他;(3)無形資產①專利權②著作權③商標權④土地使用權⑤其他;(4)對外投資;(5)其他資產
3.資產處置方式(1)同壹部門之間不改變資產屬性的轉移(2)部門之間的轉移(3)中央單位與地方單位之間資產的無償劃轉(4)固定資產捐贈。
(5)流動資產捐贈(6)無形資產捐贈(7)其他形式捐贈(8)其他
4.表中的資產類別和資產處置方式用代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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