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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會計委派制:會計委派制意義

會計委派制是指政府會計主管部門或其他經濟主體以財產所有者身份委派會計人員代表其監督資金使用或企業資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情況的壹種制度。推行會計委派制對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內部約束機制和會計監督體系,對於規範會計工作秩序,保障會計信息完整、真實,反腐倡廉方面都能起到積極作用。

壹、推行會計委派制的意義

《會計法》頒布以來,雖然各個單位的財會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但是,由於財會管理體制上的弊端和歷史的原因,個別單位仍然出現私設“小金庫”,做假賬,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揮霍浪費嚴重等問題。推行會計委派制有助於上述各種問題的解決。

1.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追究在會計工作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有利於完善用人機制,有利於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及依法理財水平,建設壹支高素質的會計隊伍。

2.推行會計委派制是企業會計監督機制的需要。傳統的會計要受管理者的領導,其行為處處受到企業負責人的支配,會計缺乏監督所必需的獨立性,會計人員不敢正常行使監督職權,會計監督企業就成為了壹句空話,而會計委派制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3.推行會計委派制可以實現會計信息真實化、完整化。近幾年,新會計準則、新會計制度不斷推出,企業會計核算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核算及管理更具有專業性。但是,讓我們不安的是,不少單位真賬假算,假賬真做,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卻有增無減。會計委派制的推行,不僅可以防止會計因依法堅持原則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也可以防止單位任用不稱職或瀆職的會計人員,使更多的會計人員在會計實踐中自覺接受所在單位的行政領導和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及時提供會計信息。

4.財務會計委派制的理論依據。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享有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46、112條又規定由董事會聘任或解騁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會計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這些法律規定為實行財務會計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推行會計委派制的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既是壹個現實問題,又是壹個政策問題,並且還是壹個實踐問題。其本身雖屬於會計委派制度,無論從理論上,實踐中,還是從會計的服務職能看,是完全符合行為科學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對會計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的。在推行實施中出現了以下方面的問題:

1.與落實《會計法》不矛盾。有的認為會計委派制要求委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或主管部門對被委派單位依照《會計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與《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存在不協調現象。其實,為會計委派制委派的會計人員,其職責要服從於《會計法》的內容,其核算和監督的會計對象是能夠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因此,推行會計委派制不但不會與落實《會計法》相矛盾,反而使會計人員增強了監督的獨立性,真正能夠獨立公正地行使《會計法》,以防各種違紀亂法現象的發生,有效地避免了腐敗問題的出現與會計信息失真的發生。

2.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的問題。會計委派制委派的會計人員的工資管理由會計管理中心建立工資及獎金專戶,統壹收繳,統壹管理,統壹分配。委派會計人員的身份和所在單位的編制隨著委派會計人員的轉移而發生轉移。這樣就可以有效地堵塞單位收入的“跑、冒、滴、漏”,及時足額地完成納稅任務,增加當地的財政收入,且不會增加財政負擔。

三、推行會計委派制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加強監督體系建設。完善國家、社會和單位內部監督的三位壹體的監督體系,明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2.強化註冊會計師監督職能。對單位財務的規範和約束可以通過社會中介機構來達到監督的目的。

3.加強對單位領導的監督制度。建立對企事業單位領導的監督制度,要對其進行法紀教育,要建立對違紀單位負責人的查處制度,加強專項審計和離職審計,加強財經紀律和執法檢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肅依法查處領導的違法違紀問題,使其權力有所約束,不能任憑隨心所欲,不能使目無法律法紀的行為通行無阻。

4.加強執法力度。對企事業行為的規範和約束,應采取法律手段,不僅要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

5.加強利益保障。建立會計人員的激勵機制,建立“監督獎勵基金”,把會計人員的工作成果與經濟利益掛鉤,形成對會計人員的可靠利益保障機制,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監督積極性。

會計委派制是壹項長期性的工作,同時又是壹個不斷磨合、不斷完善的過程,不可能壹“派”就靈,必須持之以恒。我們應面對現實,正視所遇到的困難,堅持不懈地發展下去,認準了就要幹下去,否則不僅壹事無成,還會給國家和企事業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我們要在今後的工作中努力改革、創新、實踐,使會計委派制逐步趨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