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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稅前和遞延所得稅虧損的例子

因為按照稅法規定調整後確認的虧損可以用未來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以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例如,A企業2011年度利潤總額為-10萬元,以後年度可收回虧損為-800萬元(不含其他暫時性差異)。預計這部分損失可在未來五個納稅年度內收回,因此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800 * 25% =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

貸項:所得稅費用200

假設2012年實現的稅前利潤為400萬元,稅法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50萬元(不含其他暫時性差異),這450萬元用於彌補2011年形成的虧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應確認2012年實現利潤匹配的所得稅費用,並作沖正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450*25%=112.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12.50。

如果未來很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則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分錄如下:

借方:所得稅費用

貸款:遞延所得稅資產